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國內

有這款不負責任的老爸 女兒超無奈只能訴請免養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03月28日01:30 • 尹維源

女子小萱指控父親阿國(均化名),她自幼跟母親遷居娘家,2008年父母親離婚時,約定由母親行使負擔她的權利義務,而她從出生至大學畢業為止,所需學費、生活費均由母親及外婆支付,不滿父親未曾關心探望及給付扶養費,未善盡保護教養義務,憤而依法訴請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阿國表示,他同意女兒小萱的請求,從小萱自出生至今,所有生活及教育費用等開銷,均由她的母親及外婆負擔,對於這些事實並不爭執。

法官認,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7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法官考量,阿國身為人父,在小萱成年前,依法對負有扶養義務,但小萱全靠母親及外婆扶養照顧,阿國卻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並且情節重大。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請求免除對父親之扶養義務,洵屬有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