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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檢舉交通違規 擬修法限16項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1年01月28日02:10 • 發布於 2021年01月27日15:56

交通違規頻傳,但民眾拍照檢舉也衍生不少爭議。交通部日前蒐集各方意見後,擬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正面表列十六項民眾可檢舉事項,包括惡性重大違規,如闖紅燈、惡意逼車等,但舉發違規停車必須駕駛人不在場。另也會修正規定,同一違規行為未逾六分鐘或未經過一個路口,以舉發一次為限。

現行道交處罰條例明定,民眾可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檢舉。郭姓民眾去年十一月在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廢除,他認為人民不該充當執法者檢舉開單,造成民眾每天開車、騎車要擔心受怕;且民眾檢舉量大,已造成警察業務量暴增。

此案日前曾舉辦協作會議,由行政院數位政委唐鳳辦公室主辦,協助交通部、執行機關警政署蒐集民眾意見、擴大參與。

根據交通部草擬條文,針對民眾檢舉的違規樣態「有條件限縮」,臚列十六項行為,包括闖紅燈或平交道、搶越行人穿越道、不避讓救護車、消防車等、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蛇行、逼車、危險駕車、未依規定行駛路肩、違規超車等。

其他還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未依規定轉彎或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跨越禁止變換車道或槽化線、超速或低於速限、駕駛或乘客未繫安全帶、騎機車未戴安全帽和行車時通話等。

交通部官員說,一九九六年立法授權民眾檢舉,是希望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以彌補警力,產生嚇阻效果以達改善交通秩序,但隨著智慧型手機和行車紀錄器普及,民眾檢舉案量大增。

據統計,二○一九年全國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達三九一萬件,較二○一五年成長逾四倍。

交通部表示,目前正反意見都有,大部分仍支持要有民眾檢舉制度,初步想法是有條件限縮民眾檢舉,同時讓警察有更寬裕時間查證。但尚未最後拍板。

交通部說,大部分重點違規都有明列在檢舉樣態裡,並非是為了限制民眾檢舉,而是希望有些項目可主動通報,讓警察到現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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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件數逐年上升,引發浮濫檢舉爭議,造成民怨及警力負擔。圖為模擬畫面。記者邱德祥/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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