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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派出所前大亂鬥還打傷副所長 雲檢一口氣起訴26人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0年06月18日10:40 • 發布於 2020年06月18日09:58
斗六公正派出所聚眾鬥毆案檢方今天偵查終結,一次起訴26人。(記者詹士弘翻攝)

〔記者詹士弘/雲林報導〕雲林地檢署偵辦群眾在斗六公正派出所聚眾鬥毆案,今天偵查終結,對被告楊姓(21歲﹚、李姓﹙31歲﹚等26人,依違反刑法第150條聚眾鬥毆等罪嫌提起公訴。

地檢署指出,楊、李兩人發生糾紛,李嫌夥同友人共18人﹙李派人馬﹚,楊嫌夥同友人鄭姓﹙27歲﹚等人共8人﹙楊派人馬﹚,在4月19日5點18分至同日10點20分左右,在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斗六市公正派出所內、外,雲林縣斗六市文化路某處,持棍棒、刀械,以拉扯、毆打、追逐、包圍等方式,實施傷害、妨害自由、強暴脅迫等行為,致李嫌頭部外傷併撕裂傷,楊嫌手部受傷。在場維持秩序的公正派出所副所長遭毆打,致左右側小腿、左右手挫、擦傷。

檢方指出,被告楊嫌及李嫌等26人分別涉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聚眾鬥毆、第304條第1項強制、第277條第1項傷害、第305條恐嚇、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以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未經許可持有管制刀械、同條例第15條第2款在公共場所未經許可攜帶刀械。

檢察長洪家原說,刑法第150條業於今年元月15日修正公布,同月17日生效施行,在修法後,不論參與者係事前約定或臨時起意、是否有隨時可以增加之狀況、自動或被動聚集、以有形或無形之途徑聚集,亦不論參與者是否具有另犯他罪之犯意,復不論強暴脅迫之行為是否係對於特定人或不特定人為之,只要該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之行為,客觀上確已造成公眾或他人之危害、恐懼不安,且行為人主觀上預見其等行為將造成公眾或他人之危害、恐懼不安,即當構成刑法第150條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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