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廁所激戰17歲少女7次!送手機、電腦「IG限動」露餡 碩士2寶爸慘了

太報

更新於 01月20日04:54 • 發布於 01月20日04:42 • 綜合中心
無障礙廁所示意圖。取自Unsplash

一名碩士二寶爸日前遭17歲未成年少女指控,以數千至數萬金額及手機、電腦等3C產品作為對價,與她進行7次性交易,地點選在新北捷運站及桃園、埔心等火車站的無障礙廁所。新北地院審理時,男子坦承犯行,法官認定其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一共7罪,每罪各處有期徒刑5月,合併應執行刑1年,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涉案男子已婚且育有2子,2022年10月間結識A少女,明知她年僅17歲,仍進行有對價的性行為,自同年11月起,雙方多次相約在新北的迴龍捷運站、桃園火車站及埔心火車站中的「無障礙廁所」內發生性行為,男子不僅支付4800元至1萬7000元不等的金錢給對方,甚至還贈送手機,價值5萬多元的筆記型電腦、藍牙耳機及電腦包等,先後進行多達7次性交易。

案經A少女向新北市警局新莊分局提出告訴,檢警追查發現,A女每次赴約時,經常在社群平台IG限時動態上傳相關照片,還會傳訊息跟友人分享,意外成為本案的重要佐證,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男子在偵查及法院審理期間,對犯行大致坦承,但仍曾辯稱自己是「被對方牽著走」。

法院審酌,被告男子身為心智成熟的成年人,理應清楚未成年人在身心與性觀念上尚未成熟,卻仍為滿足私慾而多次進行性交易,嚴重侵害兒少身心發展,行為難辭其咎,由於他無重大前科,犯後坦承犯行,但因被害少女未到庭,雙方無法進行和解。法院認為,本案涉及兒少性剝削,對公共利益及被害人身心影響重大,且被告至今仍未完全展現反省態度,因此不宜給予緩刑。

法院考量被告男子研究所畢業、目前無業,需扶養2名子女,經濟狀況勉強維持,並提出相關醫療及身心障礙證明等情狀,最終依涉犯「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有對價性交行為罪」一共7罪,各處有期徒刑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得易科罰金以台幣1千元折算1日,全案仍可上訴。

《太報》關心您:若遭到性騷擾或性侵害,請撥打113專線,尋求專業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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