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健康

食品營養素標示修正 宣稱生理功能須符合規定含量基準

NOW健康

更新於 2021年10月13日05:57 • 發布於 2021年10月13日04:14 • 陳敬哲 報導

【NOW健康 陳敬哲/台北報導】今(13)日食藥署預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草案,放寬「來源」與「供給」等宣稱用語;另外,同時增訂可宣稱生理功能營養素含量基準,特定營養素必須滿足基準量,才能有宣稱標示。

食藥署食品組科長李婉媜表示,食品外包裝常以「來源」或「含有」等方式,表達該產品具有特定營養素性質,通常是事實描述的營養宣稱,當產品確實含有特定營養素,就可放寬標示「供給」、「含」等宣稱詞句。

李婉媜解釋,例如每份含蛋白質幾公克,或本產品含葉黃素等,目前法規不允許標示,僅能在特定公布營養素可以使用,如果標示就會超過核可範圍,未來放寬後,所有營養素都能標示相關用字詞。

李婉媜接著說,配合「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規定,可宣稱生理功能的營養素,必須符合規定含量基準,才能標示核可用字,例如維生素A有助於維持暗處視覺等。

李婉媜指出,修訂液體食品營養宣稱規定,當食品有2項以上營養宣稱時,所宣稱的營養素應用同型態(固體或液體)作為衡量基準,當選擇採取液體作衡量時,就得選擇100 毫升或100 大卡作為營養宣稱基準。

李婉媜補充,例如奶粉產品宣稱低糖、高纖維,就應標示本產品已沖泡後的100 毫升糖有多少公克、100 大卡膳食纖維有多少公克才算達到宣稱含量。另外,也刪除含碘鹽宣稱,衛福部已另於105年11月1日公告「包裝食用鹽之碘鹽標示規定」。

李婉媜強調,本草案預告評論期為60日,已蒐集各界意見。預計草案第4點第4款與第6款自112年1月1日實施,其餘修正規定自公告後實施。

更多NOW健康報導
▸久沒運動太逞強恐運動傷害 增生療法早日恢復跑跳自如
▸「圓規」帶來豪雨汗皰疹患者叫苦連天 中醫調理斷病根

就❤NOW健康:社群 │ 影音 │ 官網
嚴選推薦:【訂閱】NOW健康 | 頻道 | LINE TODAY

0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