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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性侵犯強制治療無期限? 大法官:部分條文違憲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0年12月31日08:17 • 發布於 2020年12月31日08:17

犯乘機猥褻的盧姓男子在服完刑後「強制治療」逾9年,加上其他法官也認為刑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相關條文有違憲之虞,皆聲請釋憲。大法官今作出釋字第799號解釋,指相關條文部分大致合憲,但未讓當事人陳述意見,應在2年內改善。

遭質疑違憲的法律包括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規定「有再犯之危險」、第2項規定「再犯危險顯著降低」,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憲法罪刑法定原則及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保障?而包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3項,未規定強制治療之最長期間,是否違反憲法人身自由保障、比例原則?

此外,性侵犯有無治癒可能、有沒有其他替代方式可達到「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程度;相關條文未規定每年鑑定、評估結果,如加害人未達「再犯危險顯著降低」,應經法院審查,給當事人或律師到庭陳述意見的機會,有無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

大法官認為,即使經過長期治療也無法降低危險性,長期治療下去等於以治療之名終身監禁。

聲請人之一、雲林地院法官官潘韋丞認為,依釋字第636號解釋,法律明確性原則若涉及嚴重拘束人身自由的情形,應嚴格審查,現行強制治療制度是不定期、甚至可能造成永久的拘禁,因此應從嚴認定法律明確性。

潘韋丞主張,接受強制治療的人,一旦再犯危險降低至「可以強制治療以外之方式,將行為人之再犯危險控制在立法者可以接受的程度」,就應轉向其他替代措施;若強制治療無效,在極度嚴格的檢視後,才轉向保安監禁制度。

聲請人律師團指目前實務上的治療處所只有台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而且生活起居、飲食和受刑人一樣,律師質疑這只是「披著醫院外皮的監獄」。律師認為,刑法第91條之1的規定明顯違反比例、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保安處分的目的是在改善行為人的品格和保護社會安全,不應是藉著受處分人的痛苦去達到其他的社會目的。

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強調,強制治療制度不是刑罰,而是以治療、復歸社會為目的的保安處分,強制治療的對象都是有再犯風險的高風險性侵犯,且每年都有評估。衛福部司長張秀鴛認為性侵犯刑後強制治療,是要矯正精神異常、異常人格和行為,達到預防再犯目的。

大法官主席許宗力表示,刑後治療是治療,非刑事處罰,從憲法觀點來看,強制治療制度要與刑事處法區隔,如整個強制治療制度等同刑事處罰,強制制度會被視為違憲,因此作「警告性宣示」,相關機關3年內要改善硬、軟體環境3年後若有新的聲請案件,以後不排除宣示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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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宣布「妨害性自主犯罪加害人刑後治療」釋憲案,身兼審判長的司法院長許宗力(後中)與大法官許志雄(後右起)、蔡明誠、黃虹霞、蔡炯燉、吳陳鐶、林俊益。記者林澔一/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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