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針對特定事故常會有附加條款,提供加倍的保障,而這些特定事故,除了要符合意外險本身對於意外的定義:「非疾病、突發性、外來性」,更要注意其定義及保障範圍為何。
接著以常見的「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增額附加條款」為例,介紹其定義及保障範圍。
◎ 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之定義
「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常見的定義有:
需要有合法營業執照、
供大眾搭乘運輸為目的且開放、
定時於特定路線行駛等等。
以某傷害險附加條款為例,其「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定義為「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在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定時營運(含加班班次)於兩地間之特定路線,且對大眾開放之運輸交通工具。」
由此可知,捷運、火車就符合其定義;而無照的野雞車,因為沒有合法營業執照,因此不符合其定義。
要注意的是,有些大眾運輸交通意外險條款,對於「搭乘」與「乘客」會有其定義,以某條款為例「『搭乘』係指被保險人開始登上該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至完全離開為止,此期間內之行為。」因此,若離開車廂,則不符合「搭乘」的定義,那麼就不在其附加條款的保障範圍內。
◎ 保障範圍
針對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常見的保障範圍有兩種類型:
1.搭乘或上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時,被保人發生意外事故
以某傷害險附加條款為例:「被保人於保險期間內因搭乘或上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或死亡時,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按約定金額給付保險金。」
2.搭乘的交通工具必須因爆炸、撞擊或翻覆,導致被保人受傷
以某傷害險附加條款為例:「被保人所搭乘之陸上大眾運輸工具,因發生爆炸、撞擊或翻覆直接意外事故,致被保人身體蒙受傷害者。」
由此可知,若同樣是搭乘符合定義的交通工具,若遇上旁人打架受到波及導致傷亡,那麼僅在第一種的保障範圍內,並不在第二種的保障範圍內。
這類的條款,通常為增額附加條款,當保戶因交通意外導致傷亡,除了主約給付保險金之外,就該條款會再給付保險金,例如:「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致被保險人死亡或失能時,本公司除按主契約約定給付外,另按保險單上所載承保項目給付本附加條款之保險金。」
小編提醒,意外險只要符合其意外定義,都可以理賠,若是另有大眾運輸交通工具附加條款,只要符合其定義及保障範圍,則可加倍理賠;因各家條款不同,所以投保前,記得要事先了解各家該險種的定義及保障範圍,以免其定義與保戶認知不同,發生理賠爭議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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