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貨車被檢舉鐵路平交道超車挨罰34000元 法院撤銷罰單
吳男被檢舉在鐵路平交道超車,遭裁罰新台幣3萬4000元,吊銷駕駛執照12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他不服提行政訴訟,台中地院以他駕車進入與駛離平交道範圍,除有行駛路肩、並自路肩駛回正常車道外,未見他有由後方超越前方車輛的「超車」,法官認台中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的裁罰違法,判決原處分撤銷。
2月13日下午,吳男駕駛自小貨車行經中市烏日區學田路平交道,因有「在鐵路平交道超車」違規行為,經民眾於2月19日檢具違規影片向警政署鐵路警察局台中分局提出檢舉,經執勤員警檢視違規影片後,遂逕行對吳姓車主予以舉發,
台中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即於5月13日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及處理細則等規定,裁處吳男罰鍰新台幣3萬4000元,吊銷駕駛執照12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強調他通過平交道當時與前後來車尚有很大安全距離,並無於平交道上超車、且無危害他人人車安全與鐵路交通安全,請求撤銷原處分。
台中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辯稱依檢舉人提供影像及平交道監視器影像顯示,吳男駕車進入平交道範圍(已過鐵路平交道停止線)時右側超車,再由路肩行駛回車道上,認於鐵路平交道超車明確,顯有故意過失,自應受罰。
按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由上述規定可知,「在鐵路平交道超車」之處罰,須「在鐵路平交道」範圍內,並有超車行為,始足構成。
法官認「超車」依國民對文義之理解,應指「同車道之後方車超越前方車」而言,至於單純行駛路肩,或行駛路肩後返回正常車道,因非同車道之後方車輛超越前方車輛,縱然駕駛行為可議,仍非「超車」。
本案吳男駕駛的自小客車自進入與駛離平交道範圍,除有行駛路肩、並自路肩駛回正常車道外,未見吳男所駕車有由後方超越前方車輛之「超車」情事。吳主張其無超車,應屬可採。
法官認為不應將「行駛路肩行為」同視為「超車行為」處罰。原處分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均有違誤,應屬違法,因此判決撤銷原處分。
留言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