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問父母子女 律師親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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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與前夫因與他及他家相處不睦 自願離婚 但當初離婚協議書上也註明 我每個月都有小孩探視權 現在因為我又再婚 前夫以我再婚不讓我看小孩 從110年4月開始 我就沒看到小孩 四月份說因為他沒休到假日所以沒讓我看小孩 五月開始一直不回覆我訊息我也沒看到小孩 一直沒處理是因為 五月底開始疫情爆發。想說算了 為了保護小孩 就沒吵著要看小孩 因為每次去找小孩 都是帶去公共場合 所以我就忍住沒去找小孩 後來七月八月 是因為我孕期到後期了 也一直在安胎 不方便出門。所以一直沒去處理探視權。 一直到十月份 我出月子了 我想念孩子 我要看孩子 我有傳訊息 還有打電話給前夫 把我電話設黑名單 訊息也不回。當初說好的探視權呢? 為什麼我再婚 我就不能看孩子? 我也從沒在孩子面前說不好的話。大人之間的問題 跟小孩無關 小孩是無辜的 我很無助。 還有我現在的丈夫知道我的過去 我之前去看小孩 他也都知道 並沒有反對讓我去看跟前夫生的孩子
A: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您身為母親,本來就有探視小孩子的權利,建議您向法院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方式,不管是透過法院調解、或是判決,倘對方日後仍不配合履行,則得以強制執行的方式處理。
Q:我跟小孩的爸爸並未結婚但有小孩 生小孩的當下我們還是男女朋友 因小孩3月大後小孩的爸爸在外另外交女朋友而分手 在這樣的情況下 可以跟對方申請小孩的扶養費嗎?
我想請問,前夫已經屆滿三年都沒有支付給付孩子的任何費用、照顧義務,所以我直接到法院申請改姓嗎? 是否需要什麼資料的準備? 需要請律師協助嗎? 如果想申請法律判決脫離親子關係,需要什麼程序?及條件? 謝謝你
A:只要對方是小孩子的生父,就必須與您一同依照經濟能力分擔小孩子的扶養費用。建議您向法院提起認領之訴,並以法定代理人身分向對方請求扶養費。
如果雙方對於更改未成年子女姓氏無法達成共識,則必須向法院聲請,法院則是會考量對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依照個案認定改姓是否適當,建議您將對方完全未盡任何照顧、教養責任的情況舉證告知法院,以利法官認定案件事實。至於脫離親子關係一事,如果確實是有血緣關係存在,則是無法達成的。
Q:先生跟自己旗下的加盟店店主發生了超友誼關係 對家庭和2個孩子都不聞不問的 對我都是冷暴力 目前我剛懷孕不久 開對我說孩子不是他的他不要 我該如何處理
A:您可以蒐集相關事證,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所害賠償,也可以訴請離婚,爭取小孩子的親權,並向先生請求孩子的扶養費。
Q:子女長大外出工作和嫁人沒給家用可以要求孝親費嗎?
A:父母雖然能向子女請求扶養費,但前提是父母有達到不能維持生活的程度才可以,也就是說,父母名下的財產已不足以維持自己生活的狀況,才能夠請求子女扶養,才能夠請求子女扶養,否則法律上子女是可以不用給孝親費的。
Q:我有打過兩次監護權官司,第一次失敗,第二次和解,若要打第三次,是否還是會失敗
A:如果已經以和解方式約定親權人,法院會偏向不要一直頻繁變動小朋友的生活環境等狀況,所以除非有特殊不適任的狀況,譬如說對方會虐童等等,基本上不太可能再變更小朋友的親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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