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歲陳姓男子闖入台北市某商家持刀向蔡姓被害女子要錢,蔡女交付20元後報警,陳被起訴;台北地院審理,陳認罪,法官依恐嚇取財罪判陳有期徒刑7月,犯罪所得20元沒收。可上訴。
法官認為,陳曾犯竊盜罪被判刑3月確定,2016年11月12日執行完畢出監,仍不思己力謀生,故意再犯罪質更重的恐嚇取財罪,可見執行沒有成效,他對刑罰反應薄弱,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法官量刑超過得易科罰金刑上限的6月,如判刑確定,陳要坐牢。
家住桃園市的陳姓男子今年5月21日上午10時許,進入台北市萬華區某商店內,持店家置放店內桌上的美工刀恫嚇蔡姓女被害人,並向蔡女要錢,蔡女心生畏懼,交付新台幣20元後報警,萬華分局將陳移送法辦,檢方起訴陳,法院開庭, 陳認罪。
判決書指出,陳因缺錢花用,持刀以非法手段恫嚇被害人令被害人交付金錢,不僅侵害被害人的財產法益,又妨害被害人意思決定自由,行為不可取,審酌他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恐嚇取財的金額為20元,被害人損害輕微,依法判決。
判決說,陳犯案用的美工刀雖是犯罪工具,但是陳在犯罪現場隨意拿取,不是陳所有,沒有沒收的必要,但陳取得的20元是犯罪所得,宣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