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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際

離職特休結算必知!勞動部揭換算要點

1111人力銀行

更新於 2022年04月21日08:07 • 發布於 2022年04月21日08:07

離職特休沒用完怎麼解?勞動部表示,勞動契約終止必須就未休畢之日數進行結算。圖:取自123RF

離職時沒完的特休該怎麼辦?近來勞動部接獲許多民眾詢問,「離職時剩餘的特別休假日數如何計算?」、「勞工自請離職時之未休特別休假日數,雇主是否仍要發給工資?」、「離職時未休特別休假工資何時發給?」,勞動部表示,一旦勞動契約終止,都必須就未休畢之日數進行結算。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仍應依勞工「到職日」及工作年資,計算應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並就尚未休畢之日數,結算工資。

勞動部說明,特別休假原則上必須在勞工服務滿半年或一年後,方取得請休之權利,也就是俗稱之「週年制」。考量實務上勞雇雙方仍多有約定以曆年制、會計年度、學年度(學校)或自行約定之年度給假之模式,已為慣例且行之有年,「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項亦有明定經勞雇雙方協商後,得以前開方式計算特別休假期間,分段計給特別休假。

舉例來說,勞工於110年3月1日到職,於111年4月1日離職,因離職時年資已屆一年,其享有之法定特別休假日數分別為滿半年時之3日,以及滿1年時之7日,共計10日;其中,滿1年之7日特別休假,不因勞工於年度內離職而變成為只需比例計給,勞工仍有7日之權利,若還有6日未休,便須折算6日工資給勞工。

由於實務上亦有人詢問,若是這樣工作了1年又1個月,離職時雇主有給我滿1年之特別休假7日,另外1個月的年資是否還可以比例享有特別休假?勞動部解釋,這1個月的畸零年資,因為沒有達到再滿一年的要件,雇主若不再額外給假,也不違反相關規定。

勞動部提醒,特別休假期日以勞工排定為原則,雇主不得逕自限制排定期日;當契約終止時,不論契約終止原因為何(例如:勞工自請離職、被雇主資遣等),亦不論特別休假未休完的原因為何,凡是未休畢之日數,雇主均應發折發工資。工資發給之期限,原則上應於終止契約時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至遲亦應於原約定之發薪日給付。例如:勞資雙方約定每月5日為發薪日,勞工若於2月20日離職時仍有6日特別休假未休畢,該6日之工資,如果未於離職當日發給,最晚也要在3月5日給付。

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查證屬實者,將依法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另將要求雇主補付工資,未補付者,可連續處罰。

延伸閱讀:
振宇五金調薪6%至8% 擴大徵才180人

原文出處:

https://www.1111.com.tw/news/jobns/145196

#離職#勞動部#特休#休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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