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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流木勿隨意撿拾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2,000萬元

勁報

更新於 10月05日01:09 • 發布於 10月05日01:09

圖說:漂流木勿隨意撿拾 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2,000萬元。

(勁報記者胡光輝/新北報導)因山陀兒颱風影響,交通部中央氣象署113年10月3日發布新北市超豪大雨警報,新北市政府113年8月26日公告之「市民得自由徒手撿拾開放區域之小尺寸漂流木」已失效,請民眾勿擅自撿拾漂流木,違者經舉報當地警察機關將依森林法第50、52條及刑法相關規定裁處,後續將視災害清理回復狀況另案重新公告漂流木自由撿拾時間。

因山陀兒颱風過境,帶來豐沛雨量,海岸也陸續出現漂流木堆積情形,新北市農業局表示,常有民眾趁颱風假時進入海岸撿拾漂流木,依照森林法規定,漂流木是屬於國有財產,民眾在政府機關正式公告開放後,才能在指定的時間內「自由撿拾清理」。公告開放「自由撿拾清理」的漂流木主要以枝梢材、殘材及不具標售價值的木材為原則,平時在海邊的漂流木,民眾仍不得隨意撿拾。

新北市農業局表示,撿拾漂流木恐觸犯森林法第50條,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重還併科新臺幣600萬元以下罰金;若於保安林或結夥2人以上等,即觸犯森林法第52條,可求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併科新臺幣2,000萬元以下罰金,竊木用的重機械和車輛列為犯案工具將予沒收,請民眾務必遵守規定,以免受罰。

(圖/農業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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