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修法3人以上 法務部:參考組織犯罪立法例
街頭鬥毆頻傳,刑事局已提出修法建議放寬刑法妨害秩序罪章「公然聚眾」認定標準,未來只要超過三人就算聚眾,員警兩次命令聚眾者解散不從者即依現行犯逮捕。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指出,修法前後基本架構沒太大不同,是希望將構成要件更明確化,但個案應由警政署因地制宜處理。
為何修法定義三人以上?陳明堂解釋,《組織犯罪條例》已有立法例是三人以上,實務面也許比較符合「聚眾」程度,「眾」的解釋要有個客觀標準存在,不過還要等政委簽報院長。
陳明堂指出,《刑法》149條和150條有關「公然聚眾」過去定義在實務面認定看法不同,造成執法上困難,如果回到《社會秩序法》又不足以嚇阻歪風,因此警政署日前送出建議版本,提到如何解釋所謂的「公然聚眾」,到什麼程度?經過部會研商,羅秉成政委召開跨部會研究,由審查會審查。
他表示,組織犯罪條例已有立法例是三人以上,實務面也許比較符合「聚眾」程度,眾的解釋要有個客觀標準存在,不過還要等政委簽報院長。
至於是不是會因小而大、過度干預?條文上還要經過執法人員命令解散這道關卡,不是聚集就要被抓,一定要有具體行為,一定額度人數還要加上執法人員命令解散,現行法是三次命令,將來要到幾次?還要與政委商討後再提報院會。
陳明堂指出,修法前後,法律基本架構沒有太大不同,內政部希望把構成要件寫清楚一點,處罰程度會不會相對性拉高有待最後決斷,現階段先將構成要件弄更清楚,讓民眾知道法律並遵守法規。個案判斷由警政署實務面因地制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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