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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新北男離婚後「每月僅付5千學費」共24萬 要求女兒扶養到死

CTWANT

更新於 2025年01月11日06:37 • 發布於 2025年01月11日06:35 • 李羿璇
新北一名男子因年邁且無工作,因此向法院聲請要求女兒支付扶養費。(示意圖/翻攝Pexels)

新北一名男子因年邁且無工作,僅靠中低收入戶補助維生,因此向法院聲請要求女兒支付扶養費,主張女兒有法定扶養義務。然而法院審理後認定,男子在女兒成長過程中未盡扶養責任,情節重大,判決駁回其請求,並免除女兒對其的扶養義務。

男子提出聲請時表示,自己因年事已高且收入微薄,已無法維持生活。他主張自己曾在女兒大學期間,支付每月5000元學費,合計約24萬元,因此認為自己並非完全未盡為人父之責,要求女兒按所在縣市的每月最低生活費14230元給付扶養費,直到他死亡為止。

不過男子的女兒也在開庭後指出,父母於1999年離婚後,她原由父親擔任監護人,但不久後改由母親監護。她表示,從小至大與父親無任何聯繫,母親也從未提及父親支付過扶養費或學費。

女兒進一步指出,依母親的說法,父親在離婚前即無工作且負債纍纍,家庭開銷與她的生活費全由母親獨力承擔。她認為父親長期未履行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依法請求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調閱稅務財產所得資料後發現,男子2023年並無任何所得,名下僅有一輛1992年出廠、已無價值的汽車,且僅領有每月4164元的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法官認定,男子確實無力維持生活,女兒依法具有扶養義務。

然而法院同時認為,男子僅在女兒大學期間支付約24萬元,與一般家庭扶養子女所需的金錢及心力相比,顯得「極為微薄」。如要求女兒承擔扶養責任,顯然有失公平。法官最終認定,男子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責任,且情節重大,其聲請女兒支付扶養費無法律根據。法院依法駁回男子的請求,並宣判免除女兒對其的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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