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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員工只有 3 人不用投保?職災發生時,雇主後悔也逃不掉的 4 種責任

經理人月刊

更新於 2022年02月07日07:27 • 發布於 2022年02月07日06:00 • 張舜智

阿水與老婆共同經營手搖飲料攤,並另外請了 2 位 PT 員工(即部分工時),阿水聽說雇用 5 個人以上才需要成立投保單位,心想即使加上夫妻 2 人也才 4 個人,應該是不必投保吧。

某日,其中一位員工阿東在煮茶飲時不慎滑倒,頭部撞到了牆角,昏迷過去了,因為在工作場所受傷屬於職業災害,送醫後,掛號的門診人員好心的提醒阿水,記得要帶勞工保險職業傷害門診單,否則雇主負擔會比較重。阿水一臉茫然,搞不清楚使用職業傷害門診單與否有什麼差別?

在阿水的案例中,可以了解許多微型企業經營者,對於勞雇相關法律是完全茫然的,踩到地雷爆炸後,才知道,哇!慘了!

看到這裡,可能大家還不知道慘在哪裡?現在就完整說明如下:

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 5 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 5 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法規強制要求 5 人以上公司行號要設立「勞保」投保單位,反之,4 人以下的公司行號就可以不必設立,所以阿水的手搖飲料攤不設立「勞保」投保單位是合法的。但是,因為沒有投保勞保,所以勞保的生育、老年給付、生病、死亡、失能等保險給付,及職業傷害保險的醫療、住院、失能、死亡等給付,也因此無法領取。阿東在工作場所受傷,非常明確屬於《勞基法》的職業災害,阿水必須負起《勞基法》第 59 條規定之各項補償責任:包括醫療補償、工資補償、失能補償、死亡補償等 4 項補償責任。

好的,講白話就是,阿東在職業災害期間,因為醫生囑咐該傷害必須要花費之醫療住院等費用、每月正常工作之薪資、若因此而造成之失能(如變成植物人)或死亡,都屬於阿水要承擔的補償責任。

具體來說,阿水要承擔多大的責任呢?

一、醫療補償:只要是醫院開具之「必須醫療費用」都屬於阿水要負擔的費用,金額無上限。

二、工資補償:假設阿東每個月領取新台幣 2 萬元(因為是部分工時員工),如果阿東受的傷一直沒有好,阿水要付2年的薪資,2 年到的時候,如果阿東受的傷仍舊未好,無法回來上班,阿東老闆就有 2 條路可以選擇,一條是繼續每月給付阿東 2 萬元薪資,直到阿東有下列之一的情形:阿東痊癒可以工作了、阿東死亡了、阿東失能了,好像是條不歸路。或是阿水可以一次給付 40 個月終止工資補償責任。

三、如果阿東被醫院判定為失能了,職業傷害的失能補償,依照勞工保險條例之失能給付標準,失能等級共分為 15 等級,各等級之給付標準,按平均日投保薪資,自 45 日(1.5 個月)起至 1800 日(60 個月),如果阿東變成植物人時,屬於第一等級失能,阿水就要負擔 60 個月的補償責任

如果阿東成為植物人後,因為家人不願意其繼續受苦,簽署放棄急救同意書,而阿東因為職業災害撒手西歸時,阿水還要再承擔 45 個月的死亡補償責任。

當然上面怵目驚心的舉例數字都是極大值,但是仍舊存在此種風險,如果有投勞保時,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幾乎由勞保負擔 (沒有以多報少時);第二項的工資補償,也會由勞保的職業傷害補償金負擔 7 成,雇主只要負擔 3 成,如果雇主有再加保團體保險附加職災險,或是雇主補償險加上雇主責任險時,就幾乎將法律風險轉移了。

所以阿水除了以上列出來的倒楣事以外,還有要負擔的責任嗎?
答案是,事情還沒有完呢!請看下集分曉。

作者簡介

羿誠企管顧問公司總經理。東海大學法律系畢業,從事勞動法輔導 20 年,有 700 多家企業輔導經驗;專長包含工作規則、薪資制度、勞動契約、勞資爭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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