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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車駕駛分心追撞轎車!他生活無法自理 肇事男賠錢和解還得坐牢

CTWANT

更新於 2024年02月12日08:07 • 發布於 2024年02月12日08:07 • 網編組
(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一名官姓男子去年駕駛大貨車沿國道3 號高速公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國道3 號高速公路北向車道244.1公里處,因分心觀看高速公路路標看板,疏未注意前方車輛動態,自後撞擊前方張姓男子駕駛的小客車,導致對方生活無法自理,須24小時專人照顧。二審考量官男曾有過失傷害、酒駕等前例,判處6月徒刑,不宜宣告緩刑。

判決指出,官男於民國112 年2 月11日上午10時50分許,駕駛大貨車沿國道3號高速公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國道3號高速公路北向車道244.1公里處(位在南投縣竹山鎮境內)時,本應注意與前車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並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因分心觀看高速公路路標看板,疏未注意前方車輛動態,自後撞擊前方張男駕駛的小客車。

張男受有創傷性顱內出血、腰椎第1 節壓迫性骨折、左肩撕裂傷之傷害;鄭淑如受有左側肋骨多發性閉鎖性骨折、額頭撕裂傷約4公分長、頭部挫傷之傷害;歷經就醫治療後,雖意識狀況逐漸恢復,惟其因傷造成功能退化,肢體協調性差,即使肌力恢復仍行走不便,生活無法自理,須24小時專人照顧,已達身體及康重大不治之重傷害程度。

台中高分院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與被害人、告訴人達成調解並賠償損害完畢,惟查被告前有因酒駕,經嘉義地檢署為緩起訴處分,足認被告未因有前開情形而記取教訓,一再違反交通安全規則,此種輕忽態度實不可取,不宜宣告緩刑,最後依過失致重傷罪處6月徒刑,不得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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