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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新北男偷拍女友性愛影片!分手後傳截圖示威情敵 下場慘了

EBC 東森新聞

更新於 2025年03月24日04:07 • 發布於 2025年03月24日04:07

新北市淡水一名李姓男子,與女友小美(化名)交往期間,未經小美同意競拍下多段性愛影片,後來2人分手後,李男懷疑是小美的陳姓友人介入他們的感情才會導致分手,竟將性愛影片截圖後,傳給陳男示威,而士林地院審理後,依個資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等判他10月徒刑。

判決指出,56歲李姓男子與小美過去為男女朋友,李男未經允許下,竟在前年5月至同年10月交往期間,透過手機錄下4段與小美的性愛影片,以及趁小美熟睡時,拍攝對方背部、臀部不雅照。

李男在與小美分手後,竟翻拍不雅影像後,在前年10月11日凌晨,透過通訊軟體將小美的不雅照片截圖後,傳給小美的陳姓友人觀覽,而警方後續在去年2月5日持搜索票前往李男住處搜索,將他拘提到案。

士林地院審理時審酌,李男為滿足一己私慾,在交往期間未經同意拍下小美性影像,侵害小美隱私資料,後來分手後,因認為陳男介入2人的感情,且回應陳男訊息,才未經同意翻拍手機不雅影片後,將截圖傳給陳男觀覽,侵害小美的隱私,更導致小美因此罹患精神疾病。
法官考量,李男坦承犯行並當庭向小美表達歉意,也願提出分期賠償60萬元的和解方案,但因小美並無意願而未能達成和解,因此依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判處他5月徒刑,另依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罪判處6月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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