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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人「白痴」該罰嗎 最高法院以「幹」為例撤銷發回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1年10月25日09:21 • 發布於 2021年10月25日05:28
最高法院認為,罵人「白痴」是否已逾越可容忍的界限,須看講話當下狀況。(本報後製)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高雄涂男被控罵蘇姓女住戶「白痴」,一審原判涂男無罪,二審改依公然侮辱罪判罰金9000元,涂男不服上訴,最高法院舉例,「幹」字有可能是辱人也可能是發語詞,因此,「白痴」是否已逾越可容忍的界限,須看講話當下狀況,撤銷有罪判決發回更審。

判決指,涂男在公寓大廈管理公司擔任經理,前年3月7日,因大樓主委要求解雇大樓管理組長遭拒,涂男前來協助處理,經報警,涂男要求員警將現場相關人依現行犯帶回派出所處理,蘇女說:「那不是你認定的啦」,涂也回:「妳懂個屁啊」、「白痴」。

涂男事後遭蘇女提告。高雄地院一審認定「白痴」的用字遣詞雖屬不雅、粗鄙而有所不當,但屬個人情緒及修養層次,不構成犯罪;檢方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二審改認涂男用不雅言詞公然侮辱蘇女,導致蘇女人格受到貶抑,依公然侮辱罪判罰金9000元,得易服勞役;這次換涂男不服上訴。

最高法院舉例,「幹」字一詞,可能用來侮辱他人,也可能作為與親近友人問候的發語詞,例如:「幹,最近死到哪裡去了」,或宣洩情緒如:「幹,真衰!」,因此須將案件有關的一切事實均納入考量,而本案「白痴」一詞是否已逾越可容忍的界限,須看講話當下狀況,故撤銷有罪判決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認為,罵人「白痴」是否已逾越可容忍的界限,須看講話當下狀況,撤銷涂男原本有罪判決。(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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