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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贍養費請領門檻超高!范雲提修法:支持經濟弱勢女性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5年05月08日07:45 • 發布於 2025年05月08日06:12
民進黨立委范雲今天偕同婦女新知、晚晴婦女協會,召開「支持弱勢母親經濟自主,離婚法制大改革」記者會。(圖由范雲辦公室提供)

〔記者陳政宇/台北報導〕母親節前夕,民進黨立委范雲及民間團體今(8日)披露,2009年至2018年間,地方法院判准給付的贍養費請求案件數僅21件、約佔22%,肇因於法律要件不合時宜,未能評價弱勢配偶因婚育承受的損失;故擬具「民法修正草案」,刪除贍養費中「生活陷於困難」的要件,改為「就業能力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盼支持離婚後經濟弱勢女性。

范雲今天偕同婦女新知、晚晴婦女協會,召開「支持弱勢母親經濟自主,離婚法制大改革」記者會。范雲表示,現行民法1057條贍養費規定,因離婚導致「生活陷於困難」者,才能請求贍養費,該法條已有92年沒有修正,早已不符合實際需要,因此有3個必須修法的理由。

首先,現行贍養費超高門檻,導致實務上難以請領。范雲舉實際案例說明,有女性婚內遭家暴、被提起離婚訴訟,當時年事已高又患有慢性病,月薪僅國內基本薪資,但法官認定未生活陷於困難,判當事人贍養費請求失敗。可見現行贍養費的高門檻,導致實務上無人能請求。

其次,女性高比例進入職場,比起年長者、家庭主婦,更難達到「生活陷於困難」的高門檻。根據勞動部2023年統計,台灣25歲至29歲有9成女性勞參率,但同份調查指出,近2成1的已婚婦女曾因結婚而離職,近2成3曾因生育而離職。

范雲指出,有當事人在婚前中有醫師執照,因結婚後照顧孩子,長年沒有職業、沒有時間補修學分,離婚後因經濟壓力,選擇到工廠擔任作業員,最後仍因「生活未陷困難」無法聲請贍養費。這是典型女性因婚姻而「就業能力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應該在離婚時得到補償,這才是贍養費應該考量的要件。

第三,范雲強調,2022年CEDAW第4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委員已建議:贍養費不該以「生活陷於困難」作為條件。CEDAW國際專家說,贍養費的補償,應正視一方在家庭中付出,導致就業能力減損,建議考慮刪除「生活陷於困難」這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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