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被調工作!中鋼構工程師喊「懼高症」曠職3天 鐵飯碗丟了
中鋼構一名程姓員工不滿遭公司調動至台積電工地任職,以罹患「懼高症」及勞動條件不利變更為由拒絕報到,隨後遭公司以連續曠工為由解僱。經橋頭地院審理,中鋼構的調職命令符合經營必要且具合理性,程男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三日,公司解僱合法,判程男敗訴。
內勤職務因自動化縮編 調往工地引發爭議
根據判決書指出,程男自2017年起擔任中鋼結構工程處管理組工務員,負責圖面管理等內勤工作。然而2025年2月因業務全面實施無紙化及技術提升,導致原職務需求減少,加上程男表示無意願從事該單位核心的專案管理工作,便將他調任為「台積電專案組助理工程師」,負責工地工安監督。
調職後程男不滿,他主張新職務需在高空作業,自己患有懼高症難以勝任,且新工作需輪班、不定時出勤,勞動條件已明顯轉壞。雙方調解但未果,程男拒絕前往新地點報到,仍堅持在原辦公地點出勤,遭中鋼構2025年4月15日以連續曠工超過三日為由終止勞動契約。
法院:調職符合「五原則」 懼高症缺乏實質診斷
案經橋頭地院審理,中鋼構的調職決定符合勞基法第10條之1的規範:經營必要性:原職務因電子化而大幅減省工作量,且程男拒絕從事單位核心業務,公司基於人力配置調整職務屬經營所必須。
另外,程男調職後的薪資、職等均維持不變,工作地點距離其住家甚至更近。雖然新職務需輪班,但在不違反勞基法工時規定的情況下,難以認定為不利變更。
針對程男自稱的「懼高症」,法院發現他提供的診斷證明書僅註明為「疑似畏懼症(懼高)」,且是醫師依病人「自述」記載,並未經過專業診斷確認。此外,新職務之工安監督工作並非必須爬高或吊掛,程男在未實際了解工作內容前僅憑臆測拒絕報到,難以採信。
曠工事實明確 勞資契約終止有效
法院認定,中鋼構已明確告知新職務內容並提供相關培訓計畫,調職命令合法有效。程男自2025年4月9日至15日間未前往新崗位報到,已構成連續曠工三日之事實,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解僱,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