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憲逼性侵被害人出庭 法官:不是每個人都是Lady Gaga
曾姓男子隨機性侵15歲少女,完事後「丟包」,他1年10個月後再犯,檢警比對DNA才揪出曾,法院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10月定讞。曾以審理過程無法詰問被害人,「防禦權遭剝奪」聲請釋憲,大法官今開說明會,邀相關機關與專家表示意見。律師尤伯祥認為剝奪詰問權違公平審判原則,但另名律師賴芳玉懇求大法官注意被害者人權。
如何避免被害人遭二度傷害、被告的權利如何衡平,是難解的法律問題,大法官除請司法院刑事庭、少年及家事廳和法務部、衛福部、警政署、法官協會和台北律師公會、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現代婦女基金會說明外,也請教授李佳玟、律師賴芳玉和副教授趙儀珊發表看法。
刑事訴訟法第159之3明定「傳聞法則之適用及例外」,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除有類似規定,還增加了「因性侵害致身心創傷無法陳述、到庭後因身心壓力於訊問或詰問時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拒絕陳述」。這樣一來,可能間接剝奪被告詰問的權利,尤其若被害人只在警察局做筆錄,事後不再出庭,而被告在警詢時人身自由又較受拘束,這種審判外的陳述要直接當成妨害性自主的證據又無法交互詰問,成了法律爭議。
不過今天行政、司法機關代表都認為性侵害防治法第16、17條合憲,刑事廳副廳長吳秋宏直指若原因可歸責被告,要適度限縮。法官協會理事邱忠義說「不是每個人都是Lady Gaga,可以侃侃而談被性侵過往」,並指條文是奠基被害人客觀不能受詰問的考量,像是被害人遭性侵後已罹精神疾病,再度接獲傳票或開庭將造成精神上莫大壓力或對病情有嚴重影響。
北律律師王怡婷稱聲請人不知道「指控他的人是誰」,在這種情況下就被判刑、定罪,她認為條文有違憲疑慮、被害人到庭義務不能被排除,除非被告自願放棄詰問,否則法院應該傳喚被害人作證。刑事辯護律師協會理事長尤伯祥則主張要用其他措施讓被害人「禁得起詰問」。
衛福部保護服務司科長潘英美表示,2015年有8499件性侵通報案,一審判有罪者僅16%,原因多半是被害人懼怕面對加害人,社會上仍有守貞觀念,讓被害人在訴訟上處於不利地位。律師賴芳玉說,實務上沒有僅靠被害人供述就當定罪證據,也因此一審定罪率才僅16%,呼籲大法官莫做「看似中立卻沒防範性別歧視」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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