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功課不專心父毆傷5歲兒 母提告父二審認罪和解獲緩刑
台南曾姓男子前年9月間因5歲次子學習狀況不佳竟徒手毆打,致右肩瘀傷、右上臂瘀傷,已離異妻子發現後不捨,帶兒子驗傷報警,一審認已逾越保護、教養未成年人目的,認他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處3月,不服上訴後,他坦承犯行,表示悔意,雙方和解,二審同意給予緩刑2年。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曾男與男童為父子關係、男童年齡幼小,因此,曾男於行使父母懲戒權時尤應有其範圍及界線而不可逾越,而曾男所為顯已逾越父母懲戒權必要性;原審所量定刑度也未逾越法定刑範圍或有何違反比例原則、公平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情形。
同時,原審量刑部分既已綜合全案證據資料並已充分審酌曾男犯罪情狀、造成危害程度及男童傷勢等量刑事由,而量處3月妥適刑度,且未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或濫用其權限,自不能遽指為違法或不當,因而駁回上訴。
合議庭考量,曾男終能坦承犯行,表示悔意,並與前妻就2名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及會面交往方式改定達成和解;前妻表示願意原諒曾男,就刑事及民事請求均不予追究,同時懇請法院給予其緩刑機會等情。法官同意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且於付緩刑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曾男說,是因次子學習時不專心而行使懲戒權,並無傷害的犯意,且未逾越必要範圍。他表示,僅用手拍打而已,因小孩皮膚較細緻,稍拍打即容易產生紅腫瘀傷。
一審認為,男童案發時年僅5歲,年幼不懂事,身心均尚未完整發育,也難期其可於學習時保持專心,實需照顧著細心、耐心以待,然而,曾父竟僅因男童於學習時分心,即徒手毆打男童,難認適合於教育子女目的。
同時,佐以男童傷勢照片,其傷勢分布甚廣且多日未能消退,可見曾父當時出手之重。且認他所為所為已逾越保護、教養未成年人目的,認他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處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