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園長之子被控侵犯六女童 共犯逾200罪 判刑28年8月定讞
台北市私立培諾米達幼兒園園長之子毛姓嫌犯被控性侵、偷拍六名女童,二審認定他共涉犯逾200罪,各罪判刑累積刑度達129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8年8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無違誤,昨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台北地檢署另查出毛姓嫌犯涉侵犯39名幼童,及公共場所偷拍未成年性影像306次,依法起訴,並建請法院量處最重之刑罰,此案由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
全案緣於,一名家長從就讀幼兒園的女兒口中得知,女兒疑遭毛姓嫌犯侵犯私密處,因此報警提告。
檢警查出,毛姓嫌犯在母親經營的幼兒園擔任教保員,涉利用機會對稚齡幼兒強制性交、強制猥褻,還命令被害幼童不得對外透露。
檢警搜索、拘提毛姓嫌犯到案,查扣幼兒園監視器主機及電磁紀錄,並向法院聲押禁見毛男獲准。
檢警調查,毛姓嫌犯於民國111年至112年間涉嫌於教室或家長接送區等地,侵犯女童私密處,共六名女童受害。案經北檢認定毛姓嫌犯涉犯加重強制性交、加重強制猥褻等罪,提起公訴,並移由台北地院審理。
一審北院認定,毛姓嫌犯涉對未滿14歲的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共11罪、涉對未滿14歲的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共207罪、涉以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共6罪,判刑累積刑度達1252年6個月。
北院審酌,毛姓嫌犯造成被害人身心創傷甚鉅,犯後態度惡劣,依所犯數罪類型、次數、侵害法益性質、非難重複程度等情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8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原判決有罪部分維持有罪,其中毛姓嫌犯對其中三名幼童部分犯行,改依非法拍攝兒童性影像罪論處;另一名幼童部分犯行的其中一次獲判無罪則撤銷,依非法拍攝兒童性影像罪論罪。
高院審酌,毛姓嫌犯行為嚴重損害成長中幼童身心發展及健康,對於被害幼童本人及其家人帶來嚴重的創傷,應予嚴懲,判決應執行刑為28年8月。昨天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責任主編:莊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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