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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人過世了,該辦限定繼承還拋棄繼承比較好?

幸福空間

更新於 2021年06月12日03:00 • 發布於 2021年06月12日03:00

(圖片提供/賣厝阿明)

最近小芳的爸爸老陳過世了,小芳得知爸爸有一棟1000萬的房子,但同時也有不少的負債。為了避免繼承爸爸的負債,於是小芳向地政士(代書)請教如何辦理「拋棄繼承」。不過地政士卻說比起直接「拋棄繼承」,「限定繼承」會是比較好的選擇!

這是為什麼呢?房產知識達人賣厝阿明分析給大家聽!

所謂的「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拋棄被繼承人的所有財產和債務,將繼承權讓給下一順位的繼承人。如果下一順位的繼承人沒去辦理拋棄繼承就必須負擔被繼承人的債務。而「限定繼承」只需有一位辦理,其他繼承人都可享有同樣的權利。辦理限定繼承後,被繼承人有多少遺產就償還多少負債,如果有剩餘的財產再分給繼承人。所以大家如果不確定被繼承人有多少負債,或不知道財產是否大於負債,最好辦理「限定繼承」來處理。

想知道「限定繼承」有什麼程序嗎?如果沒辦理「限定繼承」又會發生什麼事呢?那就繼續看下去吧!

(圖片提供/幸福空間)

 

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只需以繼承的遺產為限,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理論上是如此,但實際上還要辦理一些手續,才能真正「限定繼承」。

 

一、限定繼承手續→三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開具「遺產清冊」

原因:根據《民法》第1162-2條規定第2項規定,繼承人若沒有開具遺產清冊,對於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不以所得遺產為限,應按債權之比例計算,償還負債。

 

舉例:小明繼承爸爸老王1000萬的不動產,但未去開具「遺產清冊」。三個月後,A債權人拿出借據聲稱老王欠他600萬,於是小明拿了600萬給A債權人,剩下400萬的遺產。但再過三個月,又有一位B債權人拿出借據聲稱老王也欠他600萬,按原本還債比例計算(遺產/總負債x B負債金額),小明應還給B債權人500萬,現在只剩400萬,所以小明得拿自己的財產還100的負債。若之後還有其他債權人要來討債,小明一樣可依比例來還債,但就得用自己的財產來還錢了。

 

二、陳報「遺產清冊」所需文件

1、被繼承人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

2、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3、繼承系統表

4、全體繼承人名冊

5、遺產清冊

6、陳報人印鑑證明

 

遺產清冊內容:

1、二年內的贈與視為遺產:依《民法》第1148-1條第一項規定,在繼承人開始繼承的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那裡受有的財產贈與,視為遺產計算

2、保險:依《保險法》第112條規定,未指定受益人的死亡理賠保險,可視為遺產。

3、其他:被繼承人的動產與不動產,已知的債權、債務,並應檢附被繼承人之財產總歸戶清單、土地登記簿、建物登記簿謄本。

 

三、「遺產清冊」陳報程序(若繼承人有數人,只需一人陳報即可)

陳報時間:變成繼承人後,三個月內向法院辦理。

陳報資格:未辦理拋棄繼承。

手續費:1000元

流程: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辦理限定繼承→在三個月內向法院呈報遺產清冊→法院做出「公示催告裁定」後,繼承人得登報或用其他的傳播工具公告,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個月→債權人陳報債權→法院依比例分配遺產來清償債務。

注意事項:依《民法》第1158條規定,繼承人不得法院清算程序終結前,償還任一債務或動用遺產,若違反規定,因而導致還給其他債權人的錢變少了,繼承人必須自己賠償其他債權人所受的損害。

 

以上是辦理限定繼承的相關程序,大家記得要在被繼承人過世後三個月內去法院辦理限定繼承,還有在六個月內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喔!(1200萬內可申請免稅證明)

延伸閱讀:土地糾紛還沒結果,卻收到法院將列冊管理土地!法院有權公開標售嗎?

延伸閱讀:非本國籍子女,能繼承台灣房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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