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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

丈夫外遇,離婚一定能拿到贍養費嗎?律師說真話:3要件缺一不可

早安健康

更新於 2019年10月06日15:24 • 發布於 2019年10月07日00:00 • 賴瑩真律師(「律師說真話」粉絲團版主)

【早安健康/賴瑩真律師(「律師說真話」粉絲團版主)】 離婚一定能拿到贍養費嗎?財產該怎麼分配?

案例 Case

小靜原本是個職業婦女,在和公務員老公結婚後,仍然盡力扮演好職業婦女的角色。但是在第2個小孩出生後,因為保母費用昂貴,又沒人可以分擔家事,萬般無奈下只能被迫放棄自己的工作,在家照顧小孩及操持家務,讓先生可以無後顧之憂,專心衝刺事業。

好不容易先生的事業越來越好,兩個小孩也長大成人,小靜多年來為家庭奉獻了一切,正覺得辛苦終於有回報的時候,愕然發現先生竟然外遇了!小靜傷心之餘,也想和先生離婚,重新找回自己的生活,但是又不甘心多年來的付出化為烏有,決定要打官司向先生請求贍養費和相關賠償。小靜的訴訟會成功嗎?

法律分析

很多人經常會有這樣的錯誤認知,以為要求離婚的一方,就必須給付他方贍養費,用錢換取自由才能夠離婚,但事實並非如此。

的確,離婚會涉及到許多金錢的給付和分配,但是因為贍養費的請求門檻較高的關係,這些給付內容通常不是民眾以為的贍養費,而是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用,或是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甚至是婚姻破裂的損害賠償。

下面我們就來看看,夫妻離婚時可以請求的給付內容有哪些。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雖然現代社會上雙薪家庭的型態占大多數,但是也有許多家庭,因為生了小孩之後,夫妻中有一方必須放棄工作,回歸家庭擔任全職媽媽或全職爸爸的角色,導致只有一方有工作收入的情形;或者雖然是雙薪家庭,但夫妻兩人的收入卻有明顯差距的狀況。

然而,經營家庭必須靠夫妻雙方同心協力,如果不是夫妻其中一方專心照料家務,另一方也很難全力衝刺事業。因此夫妻如果離婚時,無論哪一方賺得的財產較多,都應該扣除夫妻二人在婚姻關係中所負的債務後平均分配,這就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制度的由來。

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方式
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方式

另外,自民國107年7月1日起離婚者,若夫妻其中一方為公務人員,另一方為沒有工作的人,或是同屬於公教、政務人員,則可以請求分配公務人員退休金,或是互相請求分配退休金。

夫妻離婚可以請求分配退休金的要件
夫妻離婚可以請求分配退休金的要件

律師貼心提醒

在有些特殊情況下,如果以夫妻兩人財產平均分配會有明顯不公平,例如,夫妻中的一方長期家暴、不事生產等,可以請求法院調整分配比例,或是免除對方的分配請求權。

損害賠償

婚姻關係是否圓滿,對於人的一生影響甚鉅,因此如果因為夫妻其中一方的原因才導致婚姻破裂,並且受到財產上的損害,他方當然可以請求相關的損害賠償。

如果因為離婚而受害的一方,在法律上完全沒有可以被歸咎責任的情況時,甚至還可以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只要離婚就可以請求贍養費?其實三個要件缺一不可,搞懂門檻了解自己的權利,請繼續看第二頁

贍養費

一般民眾對於贍養費有很大的誤解,以為只要離婚就可以請求贍養費。但事實上,贍養費的目的,是為了彌補夫妻中的一方因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由於已經離婚而無法要求對方盡扶養義務,為了補償生活困難的一方對家庭的貢獻,因此才有贍養費的制度。

根據這樣的規定,請求贍養費有幾個要件:

  • 必須是經法院判決離婚才能請求;
  • 請求人必須陷於生活困難;
  • 請求人必須無過失。

由此可知,贍養費的請求門檻,相對於之前所提及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及損害賠償請求權,還要來得高許多。

可請求的費用 請求的要件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夫妻雙方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中所負擔的債務後,剩餘的財產由雙方平均分配 損害賠償

  • 因他方的原因,導致婚姻破裂,受到財產上損害
  • 受害的一方在法律上不可歸責時,還可以請求精神賠償 贍養費
  • 必須經由法院判決離婚
  • 請求人陷於生活困難
  • 請求人對於離婚沒有過失

案例解答

案例中的小靜因為結婚生子而放棄工作,專心在家照顧小孩及處理家務,對於家庭的貢獻,完全不比在外工作賺錢的先生低。如果沒有小靜辛苦操持家務,先生又怎麼能夠安心工作、賺錢養家呢?因此小靜與先生離婚時,小靜當然有權利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求兩人結婚後所累積全部財產的一半權利。

另外,小靜因為先生外遇的原因而離婚,精神上遭受重大打擊,小靜也可以向先生請求財產上以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至於贍養費的部分,小靜並沒有因為離婚而造成生活陷於困難的情況,不符合請求贍養費的條件,因此沒有辦法請求先生給付贍養費。

實用小法典

《民法》第1056條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民法》第1057條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民法》第1030條之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本文摘自《法律不難、官司不煩!專業律師親授.生活法律防身術:48道日常法律狀況題,帶你杜絕生活裡隱藏的訴訟蟑螂!》/賴瑩真律師(「律師說真話」粉絲團版主)/和平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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