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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制投機炒作:囤房稅之外可伸可縮的選項

理財周刊

更新於 2021年04月15日09:17 • 發布於 2021年04月15日09:17 • 莊孟翰

房地合一稅2.0已於四月九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惟議論已久的囤房稅,雖然主管機關擔心牽涉太廣,主張緩議,民意代表卻不斷催促儘快全面實施,以期達到居住正義之政策目標。究竟囤房稅打房政策何去何從?以下僅就香港、新加坡與德國壓抑投機炒作經驗,提供參考意見。

一、香港:實施期間視需要機動調整

─香港印花稅具有追溯效力

香港政府在2014年8月14日公布的「香港物業印花稅概要」,敘明頒布額外印花稅(Special Stamp Duty, SSD),買家印花稅(Buyer Stamp Duty, BSD)以及從價印花稅(Ad ValoremS tamp Duty, AVSD)的目的在於遏抑過熱的住宅物業交易,以加強規管房價。其中額外印花稅和買家印花稅於2014年2月28日實施,並對2012年10月27日起取得之物業具有追溯效力。

至於「香港物業印花稅概要」當中,對於額外印花稅、買家印花稅與從價印花稅之主要規定節錄如下:

1.額外印花稅(SSD):可向任何住宅物業繳收。若該住宅物業由任何以個人或公司(不論在何地註冊)名義,於2010年11月20日至2012年10月26日取得,並在取得後24個月內轉售,均須繳交額外印花稅。若住宅物業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取得,轉售期限延長至36個月。額外印花稅稅率由10%至20%不等,按物業轉讓前的持有期而定,於基本印花稅外加徵。特殊情況下可獲豁免。

(1.個人或以公司名義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後取得住宅物業,在24個月內出售,按持有期間繳交額外印花稅,亦即6個月內出售,稅率15%,6~12個月出售,稅率10%,12~24個月出售,稅率5%。

2.2012年10月27日,政府提高額外印花稅5%,並將適用期延長至36個月,亦即半年內出售,稅率增加至20%;半年至一年15%;一年至三年10%。)

2.買家印花稅(BSD):買家印花稅是額外稅項,向任何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包括公司)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取得的住宅物業徵收。稅率為15%,按物業交易的金額或物業市值(以較高者為準)計算,於印花稅及額外印花稅外加徵(如適用)。特殊情況下可獲豁免。

3.從價印花稅(第1標準):正式立法實施後,修訂後的第1標準從價印花稅向於2013年2月23日或之後取得的所有住宅物業及非住宅物業徵收。特殊情況下可獲豁免,如住宅物業買家為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並且在取得有關物業時,沒有擁有任何在香港的住宅物業,從價印花稅則按較低的稅率(第2標準)計算。

二、新加坡:自2017年3月11日起調降稅率

─新加坡建構印花稅課徵機制抑制房價

新加坡政府自2010年2月施行賣方印花稅之後,在2010年8月及2011年再調整賣方印花稅,再加上嚴格限縮貸款成數(詳請參閱附圖),終致房價從2013年頂峰下跌超過10%。

新加坡政府的印花稅制,除提高稅率,更擴大納稅義務人繳稅範圍,並將工業用不動產列入課稅標的,茲再分述如下:

一、買方負擔印花稅

1.買方印花稅:

不動產買賣移轉時,由買方以購買價格或市場價值之較高者為稅基繳納買方印花稅,最低級距為新加坡幣180,000元以下徵收1%;次一級距為180,001~360,000元徵收2%;最高級距為360,001元以上徵收3%。

2.附加買方印花稅:

除買方印花稅之外,自2011年12月8日開始向外國人及非個人(公司)購買住宅開徵10%附加買方印花稅,以遏抑來自國外的投資性需求。

二、賣方印花稅:

1.住宅用不動產:

自2010年2月20日開始課徵賣方印花稅,並且在2010年2月20日至2010年8至29日期間,持有一年以下者除買方印花稅之外,另加徵賣方印花稅。同年再次宣布在2010年8月30日至2011年1月13日期間,如持有一年內轉賣,按買方印花稅率課徵,持有二年及三年者,則分別按買方印花稅的2/3及1/3遞減課徵賣方印花稅,亦即在三年內轉售,需課徵賣方印花稅,最高稅率3%,如三年後轉售,則無須課徵。

2.工業用不動產:

2013年首度對工業用不動產課徵賣方印花稅,以抑制短期投機行為。

三、德國:

─德國建構超嚴厲的抑制炒房規範機制

─「重稅+刑罰」成功壓抑投機炒作

1975-2011年,德國房價累計負增長21.6%,同期間美國、英國、法國、義大利累計增幅分別為5%、145%、123%、50%,其因在於德國政府制定一套堪稱全球最嚴厲的壓抑房價機制,成功抑制投機炒房。

按德國政府係經由制定嚴厲的房地產稅制以抑制投機炒作;首先,除持有期間要繳納評估價值1~1.5%的不動產稅,買賣時還要繳納3.5%的交易稅;此外,買賣獲利部分還要繳交15%的差價盈利稅,其主要意旨即在於讓投機炒房者無利可圖。

另外,德國法律還規定,如果房產業者訂定的房價超過「合理房價」的20%,被視為「超高房價」,即構成違法行為,購屋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賣方將面臨最高五萬歐元的罰款。如果訂定的房價超過「合理房價」的50%,則視為「房價暴利」,可依刑法判處三年有期徒刑;雖然此一規定堪稱全球最嚴厲的抑制措施,卻成功的壓抑投機炒作,而促使房價長期處於相對平穩狀態。

由以上之分析可知,在當前「房地合一稅2.0」通過立法之後,房地產交易正式邁向高稅制時代,並且很難回頭向下調降,如再驟然全面實施囤房稅,其對整體市場之影響不言可喻!因此,如能以可伸可縮的額外印花稅作為備胎,必要時再以追查購屋資金來源補位,或許也是一個進可攻退可守的彈性規劃運用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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