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岸1海浬內禁止使用底刺網
縣府為維護漁業資源及保護幼魚棲息繁衍,訂定「澎湖縣底刺網禁漁區、禁漁期及有關限制事宜」,規定以底刺網作業之漁船筏,每年1、2、7、8月,禁止進入本縣沿岸1海浬內(包含離島)作業,其餘時間允許10噸以上、網目7公分以上及未滿10噸、網目3公分以上之底刺網作業漁船筏,進入本縣沿岸1海浬海域內(包含離島)作業。
另針對內灣海域訂定「本縣內灣海域禁漁區有關限制事宜」,規定凡使用網具類(如焚寄網、扒網、棒受網、刺網)、籠具類、燈火類漁法(具)及潛水從事漁撈採捕行為之船筏(含自用遊樂船筏),全年禁止於內灣海域作業,10噸以下從事單層刺網漁船筏則得於每年3月1日起至6月30日及9月1日起至12月31日進入內灣海域作業,其餘時間(1、2、7、8月)亦不得作業。
另,縣府針對流刺網具公告,本縣12海浬海域內,全年皆禁止使用多層(2或3層)刺網網具從事採捕水產生物,違反公告事項者,依漁業法第61條規定,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金幣3萬元以下罰金並沒入其採捕之漁獲及漁具,查證屬實者另將提供檢舉人獎金1萬元。
農漁局表示,漁民生計與漁業資源皆是縣府守護之目標,水產資源雖具有再生性,但非「取之不盡,用之不竭」,海洋生物皆須有休養與繁衍期,方能使物種生生不息,籲請漁民朋友確實遵守相關規定,共同為維護漁業資源保育及永續利用戮力。
- 每年1、2、7、8月禁止漁船筏於使用底刺網。(農漁局提供)
- 全年禁止使用多層(2或3層)刺網網具。(農漁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