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作手「大業張」哄抬股價 判賠投保中心4437萬
股市作手「大業張」張滔等人2010年7月29日至2011年4月13日期間,以連續買進、高價買進、相對成交等方式哄抬上櫃的眾星公司股價,違反證券交易法,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求償,台灣高等法院今判張滔等人須連帶給付4437萬1180元確定。
本案的被上訴人包括張滔、許豐暘、曾麗珍和陳亞斐,上訴的投保中心主張張等人違反證交法「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等規定,依民法應連帶對購買眾星公司股票的投資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並由投保中心代為受領。
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張滔等人確實有哄抬眾星公司股價的行為,使得購買眾星股票的投資人以超過真實價格的金額買入股票,受有買入價格及真實價格間差價的損失,應連帶對這些授權投資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並由投保中心受領。
高院指出,台北地院判決時未審酌授權投資人花旗銀行受託保管專戶2011年3月2日至同年4月8日的損失,這筆損失有資料可查,且張滔等人對這些資料也不爭執,因此投保中心主張張等人應連帶再給付花旗銀行受託保管專戶142萬6340元有理,張滔等4人共須賠償4437萬1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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