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一名男子小明(化名)112年7月透過網路認識一名15歲少年,事後小明約少年前往住家,隨後竟以「玻璃棒」調教,更性侵得逞。事後小明拍攝多組性影像與影片,並以社群傳送給少年,更多次誘惑少年拍攝裸照。基隆地院審酌,認定小明涉犯《刑法》第227條第三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二項,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
據判決書,小明112年7月14日網路上結識15歲少年,雙方約定在7月18日抵達小明住所見面。當天中午,少年到達小明住所,小明遂要求進行口交,並使用「玻璃棒調教」,還趁機性侵得逞。小明後續拍攝了多組少年的性照片和影片,並透過LINE與Messenger傳送給少年。
此外,小明於9月21日和22日,還多次引誘少年每天自行拍攝裸照傳給他,包括臀部、私密處與全身裸照共13張,試圖取得未成年性影像。檢方後續獲報後,立刻啟動調查,小明在審理期間即認罪,加上LINE與Messenger上的對話截圖等證據,足以認定小明罪嫌重大。
檢方依涉犯《刑法》第227條第三項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為性交罪,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二項引誘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將小明起訴。法院審酌,考量少年父親與小明已成立調解,且小明有悔意,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最終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併予宣告緩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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