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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姿妙聲請停止停職處分 法官駁回:涉貪影響國家人民信任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5年01月17日17:42 • 發布於 2025年01月17日09:58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上月31日一審判決有期徒刑12年6月,依地方制度法停止市長職務,林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停止林姿妙停職處分的執行,明顯於公益有重大影響,今裁定駁回。可抗告。

林姿妙判刑後,內政部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通知她停止縣長職務及薪給,當天生效;林本月10日向行政院訴願申請停止原處分執行,13日向北高行聲請停止原處分執行。

北高行指出,林姿妙在行政訴訟起訴前,未待訴願機關或原處分機關就其申請停止原處分執行的事為決定,即再向法院聲請停止原處分執行,沒有即時由行政法院處理,否則難以救濟情況的緊急情事,不應准許。

裁定說,依據林姿妙的有罪判決所述,她借用、租用毫無信賴關係的人之金融機構帳戶收受及持有不明款項,以掩飾、隱匿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款項之來源、去向及所在,金流高3250萬元,而且,她未據實說明的可疑財產總額高達800萬元,不但違反人民對公務廉潔性的期待,也影響國家及人民對林姿妙的信任關係。

法官認為,為免政府公權力及業務的推行產生不良影響,保護地方自治團體利益不受侵害暫時性停止林的縣長職務的執行,應屬適當。

裁定書說,如果停止林姿妙停職處分的執行,明顯於公益有重大影響,難以認定符合停止執行的要件,因此,也所提聲請於法不合,自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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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一審判有期徒刑12年6月。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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