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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車辦車貸 冒名閨蜜當保證人 2人被判刑還賠20萬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3年10月27日06:53 • 發布於 2023年10月27日06:43

彰化縣某醫院附設超商黃姓店員和醫院詹姓護理師交情好,黃女要貸款買車時,在未徵得詹女同意下,竟擅自以詹女名義做為保證人,還請詹女同事林女替詹女代簽名核保,直到黃女繳不出貸款,詹女收到催繳簡訊,才知被冒名當保人,彰化地方法院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將二人各判處6月、2月不等徒刑,均緩刑,林女還因此賠償20萬元。

黃女在醫院附設超商工作,和詹女是好友,為了幫詹女代收郵件,而保管詹女身分證正本和代刻印章使用,2021年間,黃女要買車需辦理貸款,竟在未徵得詹女同意下,將詹女身分證號等個人資料及自己的手機門號佯裝為詹女門號,提供給車公司辦理貸款,佯稱詹女願當車貸保證人,待車公司人員打電話要向詹女確認時,即打到黃女手機,黃女佯稱詹女身分,表示同意當保證人。

2021年2月間核保人員到醫院急診室外走廊要向黃女及詹女核保時,黃女請詹女同事林姓護理師代詹女簽名,並用詹女印章蓋印,而貸款90萬元,同年6月起黃女未償還分期車貸,車公司即傳送催繳手機簡訊給詹女,詹女才得知自己被冒名當保證人而提告。

黃女和林女事後均坦承犯行,但兩人均辯稱,當時黃女和詹女交情很好,以為詹女會同意當保證人,但黃女僅跟詹女說要請她當「連絡人」。

事後,黃女已全額償還車貸,而林女也賠償詹女20萬元,彰化地方法院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將黃女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緩刑5年,並需向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林女則判刑2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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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某醫院附設超商黃姓店員和醫院詹姓護理師交情好,黃女要貸款買車時,在未徵得詹女同意下,竟擅自以詹女名義做為保證人,因此被判刑6月。記者林宛諭/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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