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大省上百萬!爸媽相繼過世...他繼承房再賣「鬆口氣」
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民眾取得多次繼承後的房產,若後續出售,要如何課徵所得稅及認定持有期間?金門律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鄔孟衛地政士指出,財政部於今(2023)年11月初有發出最新函釋,主要是放寬持有時間的計算方式,若遇到親屬接連過世,出現連續多次的繼承,則可以合併計算之前多位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有助於減輕民眾房地合一稅的負擔;鄔孟衛並舉出親身接觸的案例來說明。
鄔孟衛表示,財政部今年11月初發出的新函釋,為112.11.02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令,針對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其持有期間計算規定,有新的計算法。
鄔孟衛說,此次財政部新函釋主要重點包括:
鄔孟衛以親身經手的案例來說明:小明的爸爸於102年(2013年)5月1日購買一間1,200萬的房屋,但在107年(2018年)12月1日生病過世,小明覺得這是爸爸與媽媽辛苦工作買的,所以協議由媽媽一人繼承,繼承時的房地現值為250萬,不幸媽媽又在109年(2020年)8月1日過世,由小明一人繼承該房屋,繼承時的房地現值為300萬,後來小明因有換屋需求,決定於今年11月4日將該房屋出售,賣出金額為1,200萬,小明應繳納多少房地合一稅?
函釋前的計算方式:1,200萬 – (300萬 x 物價指數110%) – 費用30萬 – 土地漲價總數額40萬 = 課稅所得800萬;課稅所得800萬 x 稅率35%= 280萬(應納稅額)
鄔孟衛指出,若按照財政部新的函釋來計算,則為:1,200萬 – (300萬 x 物價指數110%) – 費用30萬 – 土地漲價總數額40萬 = 課稅所得800萬;課稅所得800萬 x 稅率15% = 120萬(應納稅額)
鄔孟衛表示,房地合一稅設計上是為了抑制炒作,透過對短期內轉賣不動產的行為課以較高的稅率。然而,對於繼承的不動產,繼承人可能因為需要資金來支付債務、其他緊急財務需求、搬遷、家庭成員變動等生活情況變化,而出售不動產,則不應單純被劃為短期炒作 。
鄔孟衛說明,所以財政部再次放寬持有時間的計算方式,若遇到親屬接連過世,出現連續多次的繼承,則可以合併計算之前多位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有助減輕民眾房地合一稅的負擔。案例中,小明原應負擔280萬的房地合一稅,經財政部函釋後降為120萬,大大減少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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