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煙、加熱菸違規使用難舉證 北市衛生局:「關鍵證據」不能少
【記者林志怡/台北報導】《菸害防制法》新法於今年3月底正式修正通過,全面禁止使用電子煙,並將加熱菸納入指定菸品嚴管,但目前街上仍不時能看見疑似使用電子煙、加熱菸的民眾,對此北市衛生局表示,截至6/21,總計接獲13件電子煙使用檢舉案件,但違規事證不明確恐難開罰,民眾檢舉時可提供違規當下的照片、影片,供衛生局調查。
北市衛生局健康管理科專員許芳源表示,截至6/21,總計接獲電子煙相關檢舉51件、加熱菸6件,其中一人同時被檢舉加熱菸與電子煙,因此總計56件,其中亦包括17件電子煙使用檢舉,前述案件查出7件屬外縣市,4件仍在調查中,僅1件因違規廣告電子煙而遭開出處分書,其餘案件違規事證不明確,或是調查後認為沒有違規情事,不予開罰。
北市衛生局健康管理科專員許芳源表示,截至6/21,總計接獲電子煙檢舉51件、加熱菸檢舉6件,其中一人同時被檢舉加熱菸與電子煙,因此總計56件,其中查出7件屬外縣市,4件仍在調查中,其中1件開出處分書,其餘案件違規事證不明確,或是調查後認為沒有違規情事。
針對相關罰則,許芳源說明,《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2項與第40條第3項,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若經查證違規屬實,可開罰2000至1萬元;未通過健康風險評估的指定菸品亦屬任何人不得使用,經查證違規屬實,可開罰2000至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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