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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捕獲1.1公尺大龍王鯛比讚拍照 辯「用釣的」獲判無罪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3年07月10日01:52 • 發布於 2023年07月10日01:49
蘭嶼男子捕保育類龍王鯛,比讚拍照po網,檢察官起訴,但法官判無罪。(記者黃明堂翻攝)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2016年5月綠島2男子獵捕一隻瀕危保育魚類龍王鯛,po網炫耀,各被判刑6個月罰30萬、10萬元,但2021年蘭嶼李、謝姓2男捕1.1公尺長的大龍王鯛,比「讚」拍照被po網,台東地院卻判無罪,關鍵是2人辯稱是「用釣的」,法官認為獵捕犯意證據不足,不能入罪。

根據檢方起訴書,李、謝2男均明知曲紋唇魚(即俗稱龍王鯛、蘇眉魚)是為第二級珍貴稀有野生動物,應予保育,於民國110年2月8日在蘭嶼鄉人面岩洞岸際礁岩地區海域內某處,以不詳之器具,刺穿曲紋唇魚胸鰭基部,導致曲紋唇魚死亡,獵捕曲紋唇魚1隻(體長約110公分、體重約26公斤)上岸,再拖行到休旅車上,載到謝母所經營的民宿。謝母拍照2張,上傳LINE的營利性買賣群組,被不詳人士截圖轉傳至網站上後,被警查獲。

因嫌犯家中起出自製魚槍,檢察官推論被告2人是以魚槍蓄意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共同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第1項,及同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之罪;不過,2嫌供稱是用釣的,非蓄意也不知道釣到的是保育類動物。

李男辯稱:其是用扣案之釣竿放長線釣到曲紋唇魚,收竿時覺得很重,所以其與謝男一起抬,那時魚已經死掉了等語;謝辯稱:其並未以器具刺穿曲紋唇魚,是用扣案之釣竿釣到的,釣到當下魚已經沒有在動了,不知道是曲紋唇魚,也不知道是保育類。

檢方查扣釣具,並請專家檢測,認為該釣竿已多時未使用,且有故障,主張2嫌並非使用釣具,但法官認為,即使扣案之釣竿已多時未使用,也無從證明2人是以不詳之器具,刺穿曲紋唇魚胸鰭基部。而且檢測人並非百分百推翻扣案之釣竿可釣魚的可能性,2嫌供稱是以扣案之釣竿以死掉的紅尾冬放長線釣獲本案曲紋唇魚,並非顯不可採,也難以認定胸鰭基部傷口是以利器造成。

判決書指出,根據台灣珊瑚礁協會過去20多年的調查顯示,台灣周邊海域曲紋唇魚族群總數量不到30尾,成魚出現在礁區外較深海域,較不會在近岸淺水區出現,所以,無從確信被告2人主觀上已可認知曲紋唇魚於案發時間,可能出現在案發地點,進行放長線之行為是為獵捕曲紋唇魚,無法認定主觀上有何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之不確定犯意,應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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