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機車遭破壞在外牆裝監視器 鄰居稱侵害隱私權要賠償
汪姓婦人因停放在家門口的機車曾遭人破壞,在居住的一樓外牆上裝設2支監視器,對著住家門口、1樓騎樓拍攝;2樓住戶曾姓女鄰居卻認為汪婦監視器拍攝到她進出必經之路,侵害她的個資及隱私權,提告請求拆除並要汪婦賠償10萬元。台南地院審理後,判決駁回。
曾姓女子提起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指出,她住在台南市南區中華西路一段一處巷內公寓2樓,汪姓婦人住在1樓;汪婦與其兩個廖姓女兒等3人未經全體住戶同意,擅自在公寓共用部分外牆,裝設具錄音功能的監視器2支。
曾女認為,監視器拍攝範圍涵蓋公寓住戶進出必經之路,侵害她的隱私權,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規定;她曾多次提醒汪婦等人應將監視器移除,對方均置之不理,因此依民法請求汪婦等人拆除監視器,並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
汪婦主張,監視器是她安裝,拍攝範圍大概落在住家門口及車庫等公共區域,監視器鏡頭是朝外固定攝影,沒有針對特定人士拍攝;她表示,公寓為30幾年老舊房屋,她是不識字的聽障人士,獨居於公寓1樓房屋,與曾女無冤無仇,不會監控曾女動向及一舉一動。
汪婦說明,停放在住家門口騎樓下的機車,先前遭人為破壞,裝設監視器單純是為了維護居住安全及犯罪防治而已,並未侵害曾女的隱私權。
法院說明,所謂隱私是指個人對其私領域的自主權利,保護範圍包括個人私生活不受干擾及個人資訊的自我控制;然而,人群共處經營社會生活,應受保護的隱私必須有所界限,即隱私是否存在,應以個人是否有合理期待作為判斷準則。
公寓樓梯間、停車場等供全體住戶共同使用部分,乃同棟公寓住戶等特定多數人得自由出入,並得共見共聞,非屬一般社會大眾所合理期待不為他人所見、而具私密性非公開活動私生活領域空間,各住戶於此自無合理隱私期待;住戶對於非自己所居住樓層門廳,更無合理隱私期待可言。
法院調查,汪姓婦人的監視器是設置於公寓1樓外牆上,拍攝角度朝向公寓外側、1樓騎樓空間,或公寓大門口前方附連土地,拍攝區域均為全體共有人得自由出入、共見共聞場所,乃具公共空間性質,甚或主要是汪婦停放機車騎樓場所,曾女均不得主張合理隱私期待。
法院指出,汪婦在另案刑事偵查中,提出監視器錄影檔案,主張曾女毀損她的機車,曾女的劉姓祖母則對汪婦公然侮辱等;此攝錄影像作為報案證據,並未逾越其保護人身及財產安全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自無從據此認定汪婦有何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曾女「個人資料」情事。
曾女雖主張汪婦利用監視器長期攝錄她進出公寓大門,已超出所謂保護自身財產安全需求必要範圍,然而,汪婦將機車停放在公寓騎樓,遭人為刮傷,經報警並提出機車刮痕照片,可證汪婦裝設監視器目的,並非拍攝曾女進出公寓大門相關行為,亦非為蒐集曾女個人資料。
法院認為,汪婦裝設監視器是為保護自身財產及人身安全,依社會通念自不認為有何侵害他人隱私權情形;且縱使監視器拍攝到曾女及其家人於附近出入,依社會通念亦不認為有何隱私權合理期待。
另外,曾女主張汪婦未經公寓住戶同意,將監視器設置在公寓外牆上,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法院表示,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曾女居住的二樓,屋主是其祖母,曾女並非所有權人,無權提出請求。
法院審酌,曾女對公寓共有部分並無合理隱私期待,隱私權未受侵害,且亦非公寓區分所有權人;曾女主張汪婦設置監視器,已侵害其對於公寓共有部分的所有權及隱私權等語,均屬無據。從而,曾女請求汪婦拆除系爭監視器,並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均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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