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籲中央社 勿重蹈嘿嘿嘿案覆轍
中央社轉載外媒報導誣指旺中媒體每天受國台辦的新聞指示,如此荒謬的報導惹來法界批評,律師王瀚興昨援引最高法院針對前副總統呂秀蓮告《新新聞》報導「嘿嘿嘿案」的判決意旨,質疑中央社未合理查證,只是將外媒「複製貼上」的草率報導行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嘿嘿嘿案」官司導因2000年間,當時《新新聞》報導指稱呂秀蓮爆料總統府有緋聞,呂副總統憤而提告,這起官司一路從一審打到三審及大法官會議,新新聞都遭判敗訴且須道歉,最高法院並作成的「93年台上字第851號判決」,成為類似案件判決指標。
最高法院判決指出,新聞媒體工作者應負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如未加合理查證率予報導,或有明顯理由足以懷疑消息的真實性或報導之正確性,而仍予以報導,其報導與事實不符部分,須負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
王瀚興律師引用此判決質疑中央社,如果無法舉證「新聞來源與確實合理查證」,將在官司上受不利益判決,他還舉1980年代美國記者假造8歲孩童吸毒,導致「普立茲獎」因此首度撤回的案子,質疑中央社及《金融時報》在報導前是否有查證。
此外,王瀚興也引用大法官解釋指出,報導者與被報導者都應有「接近使用媒體」的權利,一件事件媒體在報導前,必須給被報導者在出刊前說明及澄清的機會;如果單憑一方說法就刊出二手傳播的內容,恐有偏頗及侵害名譽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