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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婦聯會提告否認為國民黨附隨組織 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原因出爐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4年11月18日12:26 • 發布於 2024年11月18日10:46
北高行審理婦聯會否認為黨產案,今判婦聯會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婦聯會否認是國民黨附隨組織案,今判婦聯會一部勝訴、一部敗訴,意即婦聯會2004年前只有財務收支的報表、沒有單據(如發票),故認定婦聯會自1959年初至2004年止屬國民黨的附隨組織,另認定婦聯會在給付國庫178億餘元後而脫離附隨組織;但2005年起婦聯會已有報稅資料可供勾稽收入支出,代表已非由國民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故非附隨組織。可上訴。

判決指出,黨產會認定婦聯會自黨國一體時期成立至今,現有財產高達385億多元,且這段期間不曾以相當對價進行轉讓,代表未脫離國民黨的實質控制,導致原本應該屬於民主轉型後、歸還於國家政府的鉅額公產,由私人掌控,同時欠缺公開透明的監督機制,也未能證明婦聯會的決策成員確實付出相當對價而得享有這些鉅額財產,故符合黨產條例中屬國民黨附隨組織的要件,並追徵385億多元。婦聯會不服,提起本件告訴。

北高行合議庭由審判長陳心弘、法官畢乃俊與法官林妙黛組成。合議庭指出,全案經審理後可認定婦聯會自1959年出至2004年底,由國民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代表婦聯會確實曾為國民黨的附隨組織。

合議庭也解釋,黨產條例中附隨組織定義為「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因此過去的附隨組織,目前已不受政黨實力支配,然「付出相當的對價而脫離」便是關鍵之所在,故黨產會稱不管有沒有脫離,凡事沒有將不當取得的財產,以相當對價的方式給付出來,都屬黨產條例規範的附隨組織,沒有問題。

北高行強調,婦聯會在1959年初起至2004年底止,因為只有財務收支的報表、沒有單據(如發票),故認定婦聯會這45年來均為國民黨的附隨組織;另指婦聯會於1963年至2004年取得勞軍捐、1957年至2004年取得軍眷住宅捐款、2005年至2023年因遲滯而衍生的費用,共178億9184萬元,這些金額在給付國庫後才可以認定脫離附隨組織;不過2005年起婦聯會已有報稅資料可供勾稽收入支出,代表已非由國民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故非附隨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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