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友在Dcard詢問,原本房東簽約給一位房客一個月收10,000房租,但他提出若他必須跟另一人同住,那麼房東表示兩人住的價錢跟一人住不一樣。兩人租的話是12,000,原PO問「水電都已經是自付了,純房租漲2,000,這樣合理嗎?」
租下房子後,多找個朋友人住,房東卻說房客違約,要求加租金,很多人都想,既然房客付了房租,就代表已經租用了整個房間,「房客應該有自主權來決定誰可以跟他一起住,跟房東無關吧。
契約是否有註明 借住規定
關於這一點,內政部表示,在契約條文中,若明定「不同意轉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只要有非原始簽約的房客入住,不管原承租人是否有外收取租金,房東都有可能將房客視為違約轉租或出借行為,要求調漲租金甚至會終止租約。
建議房客可主動提出要加註「房東同意未來可部分轉租給其他人」的條文,至少加註:「短期留宿親友,不在此限」的內容,以免有短期留宿他人情形被發現時,造成爭端。 實務上,以分租套房或包水包電型合約較易有「一人租、兩人住」爭議,尤其分租套房通常只有一組水表和電表,不易查證用水用電情形,房東多會明定租賃人數,或禁止多帶人回家,以免衍生額外費用。
只要合約上註明租屋限定人數、房客增加時須額外支付之金額,即具法律效力,租客必須遵守。不過房東仍不可擅自進入屋內查看,僅能就房客出入情形觀察,否則會犯上侵入民宅罪。
律師蔡志雄接受好房網訪問時曾表示,該不該額外付費的關鍵在於,當初簽訂租約時,內容是否明確記載,若沒有,那帶他人回來屬個人自由,房東不予干涉。若房東要求房客多付費用,租客可以透過法律條例受到保障,要是房東執意房客必須搬離,房客也可用妨礙自由名義,跟房東對簿公堂,但蔡志雄說,若雙方能私下協議當然最好,也提醒房東跟房客在簽訂合約時,務必將遵守規則說清楚講明白,並且明列仔細,保障雙方權益,才不會將來產生不必要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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