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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預售屋、申報房地合一稅好複雜?國稅局舉例詳述

好房網

更新於 2023年07月02日07:21 • 發布於 2023年07月09日02:47 • 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轉讓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預售屋(含坐落基地),視同房屋、土地交易,應在訂定買賣契約的次日起30日內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房地合一稅),「成交價額」為受讓人實際支付讓與人的價額,「取得成本」為讓與人已支付價額,「可減除費用」如未提示相關證明文件,按成交價額×3%,以30萬元為上限,並以成交價額-取得成本-可減除費用計算課稅所得及應納稅額。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吳先生於2022年2月5日與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房地總價款1,000萬元,吳先生依約支付簽約款200萬元,後續於今(2023)年3月9日與受讓人張先生簽訂讓與預售屋權利買賣契約書,約定張先生應支付吳先生300萬元,並由張先生支付餘款800萬元給建設公司,吳先生應如何計算房地合一稅?

南區國稅局指出,吳先生預售屋權利取得日為2022年2月5日,交易日為2023年3月9日,成交價額為300萬元,成本為200萬元,可減除費用為9萬元(未提示證明文件,按成交價額300萬元×3%),課稅所得為91萬元(300萬元-200萬元-9萬元),自2022年2月5日至2023年3月9日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適用稅率45%,應納稅額為409,500元(91萬元×45%)。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與建設公司(地主)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在取得預售屋所有權前,讓與該契約給第3人,受讓人概括承受該契約相關權利義務,該讓與購買預售屋權利的成交價額,按受讓人應支付給讓與人價額認定,不包含受讓人後續支付給建設公司(地主)的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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