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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兩大房仲龍頭大鬥法!律師、學者籲公平會要更積極作為

今周刊

更新於 2023年01月31日09:27 • 發布於 2023年01月31日09:27

作者 : 陳彥宇

圖片 : 今周刊攝影圖庫

一段消費爭議的文章內容,點燃國內兩大房仲龍頭信義房屋和永慶房屋戰火,雙方從廣告戰打到司法攻防,互不相讓。值得關注的是,信義房屋在採取法律途徑前,曾向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檢舉永慶房屋「不公平競爭」,盼行政機關積極行使行政作為。

不過,擁有行政指導與介入權限等「武器」的公平會,收到檢舉後,卻未祭出任何行政作為,不只當事人難以接受,熟悉公平法的律師及前公平會委員也出面喊話,呼籲公平會要更積極主動行使職權,以利維護市場秩序。

「消費者怒訴信義房屋『賣騙、買也騙』!房子疑遭賤賣 半年差價高達45%!?」這一類聳動吸睛的文章,自2020年9月起,開始登上國內房市資訊網站《好房網》,並透過投放廣告方式,在國內各大社群媒體及網站進行擴散。

信義房屋對此不滿,2021年一狀告上法院,控訴永慶房屋透過6則影音、11則文章,以不公平競爭的負面行銷手法打擊競爭對手,並大量投放廣告,嚴重侵害信義房屋名譽權,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要求禁止《好房網》以嵌入新聞連結等方式散布文章和影片。

該案假處份在2022年10月第一審獲准,《好房網》不服提出抗告,台灣高等法院在同年12月初,裁定駁回信義房屋所提之處分聲請,信義房屋已提出再抗告,雙方戰線再延長。

其實,早在兩大房仲大打法律戰前,信義房屋就曾在2018年兩度檢附資料向公平會檢舉。當年信義房屋檢舉事項,與後來向法院提告永慶房屋內容大同小異,旨在指控永慶房屋利用旗下《好房網》打擊競爭對手,違反《公平交易法》(下稱公平法)第25條所規範的「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盼公平會命永慶房屋停止這類行為。

依照公平會的職權,其依法掌理擬訂公平交易政策和法規,調查處理事業各種妨礙競爭行為,像是獨占、結合及聯合等限制競爭行為及不公平競爭行為。

針對信義房屋所提出的兩次檢舉,公平會分別在2018年3月和5月兩度函覆檢舉雙方。

據了解,公平會負責處理該案的服務競爭處認定,信義房屋所提檢舉案為「商業競爭」範疇,且是「個案性」的商業誹謗案例,應依《公平法》第24條「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處理。

由於第24條同時有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公平會要求信義房屋應先檢具事證向檢察機關提出刑事告訴,不過這樣的處理方式,讓信義房屋無法接受。

信義房屋主張,公平會既然收到檢舉案,應邀請檢舉方與被檢舉方兩造進行說明,經委員會審查後再做裁處,不該沒審查就結案;更何況,即使這類案件用《公平法》24條處理,仍不影響行政機關基於行政權可行使的必要行政作為,像是命永慶房屋限期停止行為或給予警告等。

但公平會仍堅持,信義房屋應先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待法院判決出爐後,公平會再依判決做裁量,雙方意見毫無交集。眼見檢舉這條路走不通,信義房屋於是在2021年向法院提告永慶房屋。

針對該案引發極大爭議,公平會副主委陳志明接受本刊訪問重申,當初處理信義房屋檢舉案一切依法;由於涉及毀損商譽,依照《公平法》第24條規定,同時有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應先檢具事證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

同時,依照《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依刑事法律處罰,「先司法後行政」,陳志明這麼解釋,強調公平會沒有不作為。

然而,對於公平會的做法,律師和學者卻有不同見解。信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王瀚興點出,檢調與司法機關才是不告不理,行政單位有其主動性。針對這類檢舉案件,行政機關其實有主動介入的權責,「公平會可以先制止或開罰永慶房屋,達成行政救濟效果。」《公平法》第42條就規定,若有第25條不公平競爭行為出現,公平會可以制止。

「沒有所謂『先告完再說』的道理!」王瀚興表示,即便《行政罰法》也只是規定,一個行為若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依刑事法律處理,若該行為要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也能裁處;查遍中華民國所有法律,並沒有刑事處分沒發動,行政機關就能不作為的規定。

王瀚興進一步舉例,2017年公平會曾因某瓦斯品牌,與對手競爭時祭出混淆視聽的手段,出現不公平競爭行為,而主動移送台北地檢署的前例。他認為,公平會處理檢舉案,有法就依法、無法就援例;尤其《行政程序法》第51條規定,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提出申請,除非法規另有規定,否則應在二個月內處理完畢。

「行政作為一定比檢調機關調查快。」王瀚興強調,任何企業或公司,一旦商業利益收損,相關數字難以估算,所以才有《行政程序法》第51條、《公平法》第42條這類規定,「賦予行政機關『先制止權利』」,任何機關都該依法行政。

曾任公平會委員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榮隆也認為,多數行政機關都陷入「先司法後行政」的迷思,「這觀念不一定正確。」例如,制止行為就屬民事而非刑事案件,「行政作為與檢調調查可以並行。」行政機關遇到「先司法後行政」相關案件時,應先區分刑事方面可能處分哪些行為,哪些會回到行政機關處理,針對行政裁處的部分先行做處置。

「以信義房屋這案來說,公平會錯失了可以『制止』的先機。」陳榮隆不諱言。他與王瀚興看法一致,認為公平會應當祭出更積極作為,不是全推給司法機關,等司法判決出爐再行動,「公平會是能先命令停止侵害行為的。」

至於《公平法》有無有修法必要?陳榮隆說,若公平會認為行使職權出現障礙,可思考提案修法,讓自己扮演更積極的角色。

他也提醒,公平會日前才公布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數位經濟市場特性是非常快速,「不能等問題愈來愈大才處理,很多商業競爭會造成不可回復的傷害,因此公平會不論受理檢舉案或自行調查案件都該更細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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