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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規挨罰 他打官司要求「檢舉達人」提出良民證、精神正常證明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4年12月02日05:09 • 發布於 2024年12月02日05:09
曾男於右側車道,跨越實線違規變換到左側車道,他要求檢舉民眾要提出良民證與精神正常的證明,法官全部不准。(記者張瑞楨翻攝Google街景圖)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曾姓男子今年5月開車行經國道三號、國道六號霧峰交流道,在匝道違規變換車道,被後方民眾持行車記錄器影像檢舉,警方開罰3000元,曾男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起行政訴訟,地方庭判他敗訴後,他上訴至高等庭,主張地方庭法官不中立,他要求檢舉民眾提出良民證或精神正常的證明文件,以及提出蒐證器材(行車記錄器),地方庭法官全不准,高等庭法官則認為他上訴理由,空泛指法官不中立等,卻沒有具體說明判決錯誤違法之處,駁回曾男上訴,全案確定。

判決書指出,曾姓男子駕駛自用小客車,於今年(2024年)2月29日傍晚5時許,行經國道三號南向212.6公里處(台中市霧峰系統交流道),被後方駕駛目睹違規,持行車紀錄器影像提出檢舉,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認定他「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行駛)」,開出3000元罰單,曾男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起行政訴訟。

曾男主張,當日因堵車,他無法切回正確車道,且這一處路段標誌設置不清楚,他看見白實線時,已反應不及,聲明撤銷罰單。

地方庭法官卻認為,曾男汽車行駛於國三高速公路,連接至交流道,匝道分為兩線道,右側匝道是往國道六號高速公路的出口專用車道,左側匝道則是往國道三號高速公路的車道,2匝道之間,有單邊禁止變換車道線(右側為白實線、左側為白虛線),曾男跨越白實線往左變換車道,確實是違規,Google街景圖顯示,此路段交流道設有清楚設置「國6靠右、國3靠左」等標誌,還有「往國6出口專用」,曾男宣稱標誌設置不清楚,此說不足採信,判決駁回曾男之訴。

曾男上訴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他指控地方庭法官立場不中立,他還強調,「檢舉人(檢舉的民眾)不具專業知識,舉證無效,至少須有良民證或證明其精神正常」,地方庭法官卻反駁他說,他要求提出良民證或精神正常的證明文件,此要求涉及個人隱私權而不予接受,另外,他要求檢舉人提供舉證器材(行車記錄器),這也是合理要求。

高等庭法官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於1997年修正,增訂第7條之1關於民眾檢舉的規定,是考量國人守法意識不足,稽查人力有限,期待藉由民眾舉發(檢舉),提升稽查量能,降低民眾僥倖心理,目的是追求公共利益,且於民眾提出檢舉後,公路主管或警察仍應本於職權「查證屬實」後才得舉發。

法官強調,此案是民眾具名向警察檢舉,舉發程序自屬適法,曾男上訴的意旨,無非重述地方庭的主張,地方庭已經說明不採納曾男主張的理由,曾男又泛言法官不中立及草率判決等,卻沒有具體說明地方庭判決錯誤違法之處,駁回曾男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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