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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2民眾涉代充值支付寶點數「遭詐團利用」 不是詐騙共犯仍慘了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1年11月17日09:44 • 發布於 2021年11月17日09:35

嘉義地區35歲劉姓女子、28歲許姓男子遭控在網路拍賣平台,涉刊登可代客戶墊付、充值「支付寶」點數,詐騙集團藉此將8名受害民眾33多萬元,匯到劉女帳戶來洗錢;檢警循線緝捕劉女及許到案,一度以是詐騙共犯,雖確認被詐團利用,嘉義地檢署仍認定違法辦匯兌業務,今天依違反銀行法起訴。

檢方查出,劉女、許姓男子從2019年5月起,向第三方支付平台申請帳號,以許銀行帳號當公司虛擬帳戶的對應實體帳戶,接著在拍賣網站上刊登可代客戶墊付、充值「支付寶」點數,客戶下單後,第三方支付平台會產生虛擬帳號,來讓客戶匯款,支付平台再把款項轉給劉女等人,劉女再把支付寶點數,匯給客戶。

不料,詐騙集團購買劉女等人的服務,要求詐騙受害者,匯款到第三方虛擬帳戶,層層洗錢;日前苗栗警方承辦8名民眾因網路購物詐騙案,追查遭詐金額共33萬多元,匯款帳號都是來自劉姓女子,再抓到同夥許姓男子,一度以為劉女是詐騙集團主要成員,但調查後發現,劉女只是提供帳號,詐騙集團使用將這些不法所得,充值支付寶點數。

檢方指出,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寶」的點數可以支付大陸地區拍賣網站之交易價金,經人民幣購買、儲值「支付寶」點數後,如經實名認證,可自該帳戶領回現金人民幣,是如為不特定客戶以自身「支付寶」點數支付貨款或為不特定客戶購買、儲值「支付寶」點數,已屬為客戶清理與第三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或進行資金移轉之匯兌業務範疇。

檢方認為,劉女、許姓男子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所定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規定,也觸犯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匯兌業務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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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地檢署追查詐騙不法所得發現詐騙集團利用「支付寶」充值點數方式洗錢。記者李宗祐/攝影
嘉義地檢署追查詐騙不法所得發現詐騙集團利用「支付寶」充值點數方式洗錢。記者李宗祐/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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