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傳「這次年改還有一個對現役遗眷更惡毒的條款:軍人因公殉職死亡,配偶領取半俸規定修改,兩條缺一不可,1.須結婚10年以上 2.配偶須55歲後始可領取」,經查:
軍人因公殉職死亡,給付遺族的撫卹金是依據《軍人撫卹條例》,其中並未有配偶結婚時間、請領年齡之限制。
因此,此傳言為「錯誤」訊息。
背景
社群平台流傳訊息指出:「這次年改還有一個對現役遗眷更惡毒的條款:軍人因公殉職死亡,配偶領取半俸規定修改,兩條缺一不可,1.須結婚10年以上 2.配偶須55歲後始可領取。你為國家賣命就是相信你國家會照顧我家人,結果搞這種惡毒條款,所以摔機的年輕飛官配偶都要吃土了…」。
此傳言在黑鷹失事後開始流傳,有的版本會加上「慟~ 國防部長嚴德發先生: 年改現役軍人第一批受害的 就是這次黑鷹受難者眷屬們。年改現役軍人第一批受害的就是這次黑鷹受難者眷屬們…這次八位因公殉職的將士官們,除參謀總長夫人符合條件外,其他七位眷屬,幾乎沒有符合條件的了!」,有的版本是「大家只在沈一鳴等國軍將士墜機案當中給予哀悼致意!可是,您還記得民禁黨對於這些為國為民奉獻生命與青春歲月的國軍們,是如何殘忍的對待的嗎?」
值得注意的是,傳言中的「遗」眷,是簡體字。
圖1:社群平台流傳訊息擷圖
圖2:社群平台流傳訊息擷圖
查核
爭議點一、傳言指稱「軍人因公殉職死亡,配偶領取半俸規定修改,兩條缺一不可,1.須結婚10年以上 2.配偶須55歲後始可領取」,是否屬實?
(一)查核中心採訪國防部發言人史順文,他表示軍人因公殉職死亡所適用的《軍人撫卹條例》依法遺族領取撫卹金,並無結婚時間和配偶年齡設限。
史順文說,《軍人撫卹條例》關於因公殉職死亡的撫恤金領取規定,並未經過修改。
(二)法律學者鍾秉正說明,《軍人撫卹條例》第4條規範領受撫卹金遺族的順序,並於第31條規範喪失請領撫卹金的規定。其中,並未有配偶結婚時間、請領年齡相關規定。
《軍人撫卹條例》第4條規定如下:
領受撫卹金之遺族,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子女。但配偶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寡媳及鰥婿。但寡媳及鰥婿以未再婚者為限。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無法協議時,其撫卹金應平均領受;因拋棄或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軍人撫卹條例》第31條規定如下:
撫卹受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請領撫卹金之權利: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三、褫奪公權終身者。
四、死亡者。
五、死亡者配偶、寡媳或鰥婿再婚者。
(三)查核中心檢視《軍人撫卹條例》的修法沿革,針對第4條、第31條的規定,並未有任何修正紀錄。
圖3:《軍人撫卹條例》的修法沿革,針對遺族撫卹金請領有關的第4條和第31條,未有修法。
爭議點二、「須結婚10年以上 2.配偶須55歲後始可領取」的規定從何而來?
史順文說明,傳言指稱的規定應出自《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7條,此傳言係將不同的法律混為一談。
查核中心檢索《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7條,此為規範「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者」,會給予遺族「遺屬一次金」,其中「年滿五十五歲之配偶,以其婚姻關係累積存續十年以上且未再婚者」,給予終身的「遺屬年金」,「但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或於領俸人員退伍除役生效時已有婚姻關係存續之未再婚之配偶,不受支領年齡限制。」
也就是說,傳言所指稱,請領時對配偶有結婚時間、年紀的設限條件,是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是在軍官和士官於請領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並非因公殉職之情況。
結論
軍人因公殉職死亡,給付遺族的撫卹金是依據《軍人撫卹條例》,其中並未有配偶結婚時間、請領年齡之限制。
因此,此傳言為「錯誤」訊息。
參考資料
留言 7
曾奕儒
留言的人也真奇怪,就說是錯誤訊息了,認知上已經有偏見,所以還是要補一些垃圾話。
2020年01月06日11:09
寬田
這個直接依照法條去查就知真假,而且要看現行法條還有是否有修正草案
2020年01月06日10:31
Jaco Hsieh
假消息真多....
2020年01月07日05:22
Su Chuang Hao
選完就依修正法對付
2020年01月06日11:03
DAVID
想也知道是誰造的謠,中邪了
2020年01月06日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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