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翁聖權∕新營報導
台南市違法使用捕獸鋏事件,近三年共接獲一百五十四件通報。動保處加強巡視山區,清除非法捕獸鋏,已查獲並銷毀一百五十四支非法鋏具。私自設置獸鋏違反動物保護法,若致動物重傷死亡,將處二年以下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二十萬至兩百萬元罰金。
動保處指出,儘管捕獸鋏早已被禁用,但近期仍有流浪動物在偏遠山區和農地遭捕獸鋏夾傷。統計台南市近三年共接獲一百五十四件捕獸鋏案件通報,其中一一一年廿二件、一一二年六十件,一一三年七十二件,一年比一年多,發現捕獸鋏的地區則以新化、安南、永康、關廟等地較多。
針對捕獸鋏頻繁出現區域,動保處已加掛告示牌,提醒民眾遵守禁用捕獸鋏法律,並推廣正確動物保護觀念,民眾若發現販賣、持有及使用捕獸鋏等行為,可主動向動保處檢舉。
過去「野生動物保育法」及「動物保護法」均原則禁止使用捕獸鋏捕捉動物,但「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廿一條及第廿一條之一訂有除外條款,民眾如為防範野生動物,如野鼠、獼猴或山豬等危害農林作物或基於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祭儀等需要,可使用捕獸鋏。
為避免獸鋏所生立即且嚴重之傷害,農業部已朝向全面禁用獸鋏方向修法。對於仍有野生動物危害農作防治需求之農民,農業部將積極輔導多元防治方式,如電牧器電圍網與改良式獵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