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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證交法修正三讀通過!上市櫃公司有盈餘,就要分給基層員工加薪

經理人月刊

更新於 07月17日07:02 • 發布於 07月16日16:00 • 溫為翔

立法院於本月 16 日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修正案,旨在鼓勵企業為員工加薪,並提高公司財務透明度。此次修法內容明定,上市、上櫃公司應在章程中規定,以年度盈餘提撥一定比率,用於基層員工的薪資調整或酬勞分配。如果公司有累積虧損,則應先行彌補。此外,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的金額,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此次修法由國民黨團與台灣民眾黨團共同提出,並獲得各黨團協商通過。

修法背景與內容

國民黨團主張:

提升公司財務透明度 :要求上市、上櫃公司揭露董事及監察人的個別酬金,以利各界監督。
共享經營成果 :建議年度盈餘提撥一定比率,用於員工加薪,讓股東和員工共同分享公司的經營成果。

台灣民眾黨團主張:

保障員工權益 :認為員工是公司重要的人力資本,應與公司共享經營成果。
提高激勵作用 :主張由勞動部與財政部共同提出提撥比率,確保員工能獲得應有的盈餘分配,以激勵員工貢獻。

經過協商,朝野黨團一致同意修法條文的內容,交由立法院完成三讀程序。黨團人士表示,這次修法,將有助於留住優秀人才,提升台灣經濟市場的活力。上市、上櫃公司作為台灣經濟的火車頭,帶動加薪可以產生正向循環,促進市場健康發展。

證交法第 14 條修法內容與公司法第 235 條之一規定有何不同?

根據勤業眾信投資法規諮詢及工商登記服務負責人陳惠明資深會計師解釋,公司法第 235 條之 1 規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而這次證交法第 14 條修正通過的內容,主要強調上市櫃公司應於章程訂明所提撥一定比率之盈餘係為「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相較公司法原規定,新修法更著重於「基層員工」的保障,避免多數盈餘獲利仍流向中高階主管或企業領導人。透過這種盈餘重新分配的方式,可提高基層員工的向心力,在大缺工時代更有利於留住人才。

陳惠明也提醒,法令修正後,上市櫃公司應思考在兼顧企業的長期發展之餘,同時平衡股東和員工的利益,透過提撥合理的比率做為基層員工獎酬,應為未來章程修訂過程中審慎衡量相關的課題。

證交法第 14 條修正內容

第十四條  
本法所稱財務報告,指發行人及證券商、證券交易所依法令規定,應定期編送主管機關之財務報告。

前項財務報告之內容、適用範圍、作業程序、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不適用商業會計法第四章、第六章及第七章之規定。

第一項財務報告應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

前項會計主管應具備一定之資格條件,並於任職期間內持續專業進修;其資格條件、持續專業進修之最低進修時數及辦理進修機構應具備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公司,依第二項規定編製年度財務報告時,應揭露公司薪資報酬政策、全體員工平均薪資及調整情形、董事及監察人個別酬金等相關資訊。

擴大鼓勵上市櫃公司為員工加薪,上市、上櫃公司年度盈餘應提撥一定比率,作為員工加薪,如果公司提撥稅後盈餘為員工加薪比例超過百分之一,超過部分扣抵當年營利所得額,可提高至百分之一百五十。

資料來源:立法院、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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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1

  • Tristan
    沒寫企業賺幾%就該分給員工?是在喊辛酸的?
    07月16日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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