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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害人冤獄119天 前檢座遭彈劾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2021年01月20日20:10 • 趙婉淳/台北報導
監察委員王美玉(右)、王幼玲(左)20日舉行記者會,說明通過「臺北地檢署前檢察官蔡甄漪彈劾案」。(陳信翰攝)

已轉任法官的台北地檢署前檢察官蔡甄漪,2015年偵查許姓男子所涉案件時有重大違失,導致許男蒙冤入獄119天,獲冤獄補償59萬5千元;監院20日以13比0通過彈劾蔡,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全案起源於2015年間,劉姓男子竊取許的機車車牌,懸掛在自己機車上,四處犯案,因檢警的疏失不察,害他成為替罪羔羊。

監委王美玉說,許被檢警指控,涉入騙取日籍被害人手機後,騎車逃離的搶奪案,2016年2月遭時任北檢檢察官蔡甄漪起訴,2017年6月被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入監服刑;本案經監院調查確定為冤獄,為許提再審,2019年6月北院改判無罪。

王指出,台北地院為許召開刑事補償審查會,認定當時起訴的檢察官蔡甄漪,執行職務有重大過失,向他求償33萬元,蔡同意今年3月1日前賠償。王強調,此案凸顯偵審過程,警方的疏失、檢察官的重大違失及法官的不察,才讓許蒙冤入獄。

監委表示,蔡在日籍被害人一案,違反指認規定,包含車身顏色不符未查明、起訴前從未親自訊問過被告等違失,違反刑事訴訟法的客觀義務及無罪推定原則,顯然有先入為主等過失。

尤其另一被害人根本不知犯罪車輛車號,也無法確認犯嫌為許,難以證實許有犯罪嫌疑,但蔡仍一併起訴許。

監委王幼玲表示,一塊機車車牌失竊,使得許身陷囹圄,冤獄與徒刑剝奪人民的人身自由、身心創害,是最嚴重的人權侵犯案,盼檢警與司法人員有所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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