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49秒收2張未打方向燈罰單 求撤銷1張因這原因敗訴
鍾姓男子開車行駛國道3號在汐止路段,收到2張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紅單,先後相距1.2公里,間隔49秒。他訴請撤銷違規在前罰單,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駁回,指不得連續舉發對象,是發生在後的違規行為,並非發生在前的違規行為。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鍾男11月1日下午駕車行經國道3號南向11.5公里處,從加速車道變換到外側車道時,未顯示左側方向燈,經其他駕駛人以行車記錄器攝得影像提出檢舉,國道警察認定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違規行為,開單舉發。
公路總局台北市區監理所裁處鍾男30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鍾男不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他在同日相距1分鐘內,分別在國道3號南向11.5公里、12.7公里,因同一違規態樣遭檢舉,各遭台北市區監理所裁處。
鍾男說,依交通法規6分鐘內、相距6公里內不得重覆舉發開單。舉發機關先將時序在後的舉發單先行寄送,再寄發違規時序在前的舉發單,顯有違誤,訴請撤銷處分。
台北市區監理所答辯,本件民眾檢舉案件,鍾男確有違規行為,舉發程序也無違誤。本件與鍾男其後續在國道3號南向12.7公里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分屬不同違章行為,仍應裁處,聲明駁回告訴。
法院勘驗鍾男開車在國道3號高速公路南向11.5、12.7公里,都有未使用方向燈即變換車道事實,依檢舉錄影畫面鑲嵌時間,前者為下午1點3分3秒至13秒,後者為下午1點3分45秒至52秒。
法院指出,鍾男先後兩次違規,時間間隔不到1分鐘,違規地點相距在6公里內,本不得連續舉發。只是不得連續舉發對象,適用發生在後的違規行為,駁回告訴。至於鍾男收到12.7公里舉發單,未向監理單位申請裁決書,未提起行政訴訟,不屬這次審理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