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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觀點投書:該討論的是降低罷免總統門檻!

風傳媒

更新於 2024年07月03日22:00 • 發布於 2024年07月03日22:00 • 沈迺訓
民進黨反國會改革失敗後發起罷免行動。(陳昱凱攝)

國民黨近期有立委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擬提高罷免立委門檻,藉此修復自2016年民進黨執政後主導修法將罷免門檻降低所造成的政治後遺症,是次修法導致憲法賦予人民的罷免權產生制度上的嚴重漏洞,幾淪為報復特定政敵的政治工具,不分黨派已有多位市長、立委、議員遭到罷免提議成案投票甚至通過罷免,因立法不慎導致政局紛擾徒增社會動盪的惡果可見一斑。

當藍營提案修法矯正罷免歪風時,作為同是制度潛在受益者的綠營立委開始故作道貌岸然,無巧不巧,又有所謂民團人士揚言繼日前青鳥運動後再度包圍立院,抗議修法大大提高罷免難度,聲稱罷免制度是直接民權的展現,質疑提高門檻作法是民主倒退、國民黨自肥的提案。而閣揆卓榮泰則意有所指的說,任何民意機關若在任內對自己有任何的擴權,人民都不會接受,卓言下之意是直接將選罷法修正當成藍營推動國會擴權的進階行動。

綜觀上述綠營與民團對藍營推動《選罷法》修正所持態度,盡以貶抑的自肥、擴權等方式質疑提高罷免門檻,藉此來煽動法律知識相對薄弱的民眾,各種上線上綱的政治道德言語傾巢而出,好不正義。然而就上述人等的政治道德標準而言,時下最需要被降低罷免門檻、讓罷免制度成為直接民權表現的不是別人,而是民進黨主席賴清德本人擔任的總統職務。

回顧自民國80年修憲訂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後,民國81年第二次修憲將罷免總統門檻訂為:由國民大會代表提出之罷免案,經代表總額四分之一之提議,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之同意;民國83年第三次改為:修憲須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四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民國89年廢國大後改由立委行使罷免權時: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整體而言,自所謂民主化後的台灣,在啟動修憲後的罷免總統門檻是不降反增,基本要取得國會三分之二的同意就已相當困難,而在民國83年所增加的「經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的超高門檻規定」,門檻之高可謂是一舉將人民罷免總統的權利,假直接民意的名義再度沒收,不啻是一種「反民主」對民主化最大的諷刺。

反觀依《中華民國憲法》原文訂定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民國36年制定已廢止),其於第九條所規定的總統罷免程序,聲請罷免僅需國民大會代表總額六分之一,而罷免案之表決僅需國大代表總額過半數之贊成票通過,並無公民複決條件。儘管時空環境不同,然而就法律形式上的罷免要件而言,已民主化後的中華民國要罷免總統竟較尚未民主化後的中華民國困難萬分,豈非滑稽?

是以,現行《增修條文》第二條有關罷免總統門檻之規定,對照當今執政綠營與揚言包圍立院的民團對待藍營修法提高立委罷免門檻態度之惡劣,汙衊其為提高罷免難度、有違直接民權行使的可能,似乎修正罷免總統難度的急迫性與必要性更甚於前者,難容綠營與民團們持雙重標準對待。

而可惡在於,透過訂定憲法的形式將罷免總統權崁入憲法,形同是強迫必須透過修憲才能降低罷免總統門檻,以修憲的高門檻將實際可能罷免總統的管道完全堵死;再加以《增修條文》第二條高門檻的罷免條件,兩道法律枷鎖牢牢地將罷免總統成為不可能的政治任務,這種不論誰執政都淪為自肥的憲法法條早應優先廢除,好成就合理的罷免難度以及讓直接民權有行使成功的可能。

即使《增修條文》已將罷免總統入憲,理論上也並非沒有廢除或修正的可能,前例可循者,在民國89年時,大法官就曾針對88年9月15日修正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做出違憲判決(釋字第499號),亦即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雖處於同等法律位階,但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大法官據此做出增修條文違憲的釋憲判決。

《增修條文》第二條罷免總統的規定於現今台灣政黨生態,已實質無法達成法律效果而淪為擺設之用,例如僅以四成民意當選總統的賴清德,或者五成多當選的蔡、馬,竟需要超過三分之二的間接民意同意,加上等於是70%得票率的公民複決,才能予以罷免之,明顯不否符合法律上的比例原則。

尤以《增修條文》第二條罷免總統門檻之高,明顯已違反《憲法》第23條規定,人民基本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人民罷免權為憲法明文明示保障之基本權利,其限制自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要件。而《增修條文》第二條遽以明顯過高的兩道罷免門檻來妨礙、限制人民罷免權,造成罷免總統實質不能的法律狀態,明顯違反憲法二十三條的比例原則規定,完全非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而訂定,自當是不當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的違憲法條,實須儘速加以排除廢止重新訂定之,方符合《憲法》第十七條保障人民罷免權利的完整真實意旨。

有關修憲門檻高到不合理的歷史遺緒,過往不乏綠營人士質疑,甚至倡議透過釋憲宣告超高的修憲門檻違憲,以解決現行的修憲困境。而《增修條文》不當賦予罷免總統過高的門檻,其違憲性質之惡劣,完全不下於修憲門檻過高,實應優先解決,還給人民一個真正的罷免總統權利,而非因循苟且承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法前為人所詬病的罷免實質不能的立法內容,形成憲法層次的《鳥籠罷免總統法》。

因此藍營在討論修法調整罷免立委門檻的同時,同樣有必要對罷免總統的不合理困難程度提出嚴重質疑,儘管是在修憲無望的政治環境下,仍必須學習綠營動輒提起覆議與釋憲等窮盡法律救濟手段的精神,對《增修條文》第二條提出違憲的質疑加以釋憲之,切莫因當年曾是法律訂定的主導者就妄自顧忌,反而是作繭自負自失大義的失敗主義思維。(推薦閱讀:夏珍專欄:民進黨夢魘,逼著全台灣夢遊

*作者為自由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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