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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選總統要繳交連署保證金設門檻  最高行政法院認「合憲」判施明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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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19年01月29日10:51 • 發布於 2019年01月29日10:51 • 王怡蓁
前民進黨主席施明德及前悠遊卡公司董事長林向愷曾於104年登記參選總統、副總統,認為「連署保證金」、「連署門檻」規定違憲,最高行政法院作出判決,認雖然總統副總統選罷法17年來並未修正,但依合憲,沒有聲請釋憲必要。(攝影:鄭宇騏)

前民進黨主席施明德及前悠遊卡公司董事長林向愷曾於104年登記參選總統、副總統,兩人主張,參選總統須繳交「連署保證金」、「連署門檻」規定違憲,因此跳過保證金及連署程序,直接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中選會因而不受理其申請。兩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一審遭駁回,今最高行政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兩人上訴。

由於總統副總統選罷法規定,獨立參選人須以連署方式成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並需要通過多階段行政程序,先向中選會申請公告為被連署人,繳交100萬元的保證金,再公告45日內,完成總選舉人數的1.5%的連署,就可以完成申請。

但施明德與林向愷認為,「連署保證金」、「連署門檻」規定違憲,因此直接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本件訴訟爭點在於此規範是否違憲?合議庭指出,大法官釋字468號宣示「連署保證金」、「連署門檻」等規定合憲,立法目的非不當限制,是為了表達連署人獲相當支持,也與政黨推薦候選人要件相平衡,防止任意參選,耗費社會資源。

合議庭表示,釋字468號是17年前作成,雖然總統副總統選罷法17年來並未修正,但依然合憲,所以沒有聲請釋憲的必要。合議庭更指,17年來消費者物價指數漲幅高達17.53%,繳交100萬元保證進應該不是客觀上難以達到的要求,過去也有數屆候選人完成連署,因議題激化對立,參選人能透過連署,彰顯政治理念受到相當程度支持,因此連署門檻應次合理範圍內的適當規範。

判決指出,既然「連署保證金」、「連署門檻」規定都合憲,而兩人跳過這些程序就直接登記,不符合總統副總統選罷法規定,因此,中選會不受理其申請是合法的,合議庭認為兩人上訴無理由,駁回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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