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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

7/1起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3大新制上路 一般牙膏及漱口水納入

勁報

更新於 2021年07月12日05:23 • 發布於 2021年07月12日03:53

【勁報/記者于郁金/臺南報導】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自108年7月1日施行,其部分條文及相關規定於110年7月1日正式實施,因此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推出三大新制,以期建構更安全、優質之化粧品使用環境。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自108年7月1日施行,其部分條文及相關規定於110年7月1日正式實施,食藥署推出三大新制如下:

一、一般牙膏及漱口水納入化粧品管理

因應全球化市場發展及法規協和化趨勢,自110年7月1日起一般牙膏及漱口水(非藥用牙膏、非藥用漱口水)納入化粧品管理,產品之標示、成分限制、衛生標準及製造場所,均須符合化粧品管理規範,強化一般牙膏及漱口水之品質及衛生安全,以保障消費者使用安全。

二、製造或輸入一般化粧品之業者應完成產品登錄

一般化粧品(除免辦理工廠登記之化粧品製造場所生產之固態手工香皂外)在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之前,應於「化粧品產品登錄平台系統」(網址:https://cos.fda.gov.tw/TCAL/)完成產品登錄,業者若有相關問題可撥打食藥署登錄諮詢專線02-2298-8900或系統服務諮詢專線02-2718-0013,透過該登錄平台有助於主管機關掌握化粧品業者資訊及化粧品於國內市場之流向。

若製造或輸入一般化粧品之業者未經登錄即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23條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消費者亦可使用該平台(網址:http://cos.fda.gov.tw/TCAL/cospq/cospq0101f.jsp)查詢產品相關資訊,使產品資訊公開透明化。

三、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更明確

化粧品外包裝或容器標示事項規範於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7條,其中與舊法(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不同之項目為:

(一)全成分名稱應依其含量由高至低排列(特定用途化粧品須加刊「特定用成分」之含量)。

(二)廠商資訊應標示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輸入產品之原產地(國)。

(三)批號若化粧品標示不符合現行規範,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23條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化粧品標示新制規定使消費者於選購前能清楚辨識及瞭解產品資訊,讓消費者能更加安心使用。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提醒民眾,購買化粧品前要先看標示再選購,勿聽信誇大、虛偽廣告,化粧品不是藥品,更不可有醫療效能宣稱;另外,為增加消費者對化粧品安全使用的認知,食藥署成立「TFDA化粧品安全使用」粉絲團,更多化粧品安全選用資訊請至「http://www.facebook.com/tfdacos」查詢。(于郁金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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